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砀山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 2025年10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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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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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砀农(农质)罚〔2025〕14号 |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砀山梨案 |
贾某某 |
34222119580212XXXX |
贾某某 |
2025年8月7日,我局接到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抄告函,锡梁市监案移[2025]13第20801-2号,随函有供货商王昆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涉案产品检验报告、承诺达标合格证、交易明细,函中涉及辖区内梁溪区梦想农产品经营部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梨,该批次梨是从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玄庙镇XX行政村贾XX处购进,贾XX对销售给梁溪区梦想农产品经营部砀山梨无异议,经江苏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SEPNJFSJ253083-017)该批次梨样品中农药成分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标准值应≤0.2mg/kg,而样品中农药成分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残留含量0.994mg/kg,当事人对检测结果也无异议,故该批砀山梨的农药残留即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含量超标,该批次砀山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当事人2025年3月把自己家种植的300斤砀山梨,销售给梁溪区梦想农产品经营部,以1元/斤销售,共计违法所得300元。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人民币5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安徽省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5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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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砀农(农质)罚〔2025〕15号 |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砀山梨案 |
常某 |
34222119750305XXXX |
常某 |
2025年9月3日,我局收到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抄告函,(锡梁市监案移【2025】13第20826-9号),反映梁溪区御品水果店及梁溪区营鲜生生鲜超市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砀山梨,经核查,发现涉案农产品的供货方为梁溪区戚氏农产品经营部的戚大利”。随函有超市、供货商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承诺达标合格证、检验报告。函中涉及梁溪区御品水果店及梁溪区营鲜生生鲜超市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砀山梨,该批次梨是从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玄庙镇XX行政村常X处购进,常X对销售给梁溪区戚氏农产品经营部砀山梨无异议,经江苏佳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JX-ID-6121-056)该批次砀山梨样品中农药成分苯醚甲环唑标准值应≤0.5mg/kg,而样品中苯醚甲环唑农药成分残留含量1.49mg/kg,当事人对检测结果也无异议,故该批砀山梨的农药残留即苯醚甲环唑含量超标,该批次砀山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2025年4月把自己家种植的1000斤砀山梨,销售给梁溪区戚氏农产品经营部,以1元/斤销售,共计违法所得1000元。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2、罚款人民币5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安徽省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5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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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砀农(农质)罚〔2025〕16号 |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砀山梨案 |
徐某 |
34222119721006XXXX |
徐某 |
2025年9月18日,我局接到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协助调查函,洪青市监协字[2025]9-2号,随函有涉案产品检验报告、承诺达标合格证、证明、销售单、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函中涉及辖区内南昌市青云谱建中果行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梨,该批次梨是从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玄庙镇XX行政村徐X处购进,徐X对销售给南昌市青云谱建中果行砀山梨无异议,经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HZ-SP-202511222)该批次梨样品中农药成分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果也无异议,故该批砀山梨的农药残留即苯醚甲环唑含量超标,该批次砀山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当事人2025年5月把自己家种植的600斤砀山梨,销售给南昌市青云谱建中果行,以1.2元/斤销售,共计违法所得720元。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720元。 2、罚款人民币5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安徽省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5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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