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砀山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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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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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砀农(畜牧)罚〔202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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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 |
李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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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对李xx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不起诉决定,并下达了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提出将案件移送我局,建议依法对李xx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李xx受雇于生猪货主汤xx运输生猪过程中,当事人先后9次从葛xx等二人处购买生猪检疫证明,并将其用于把汤xx的生猪运入屠宰场。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处罚种类:1、罚款人民币8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砀山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日期:2025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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