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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农(畜牧)罚〔2025〕10号

文章来源: 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5-10-16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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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砀山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  2025年1014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件名称

违法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砀农(畜牧)罚〔2025〕10号

 

转让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

xx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对李xx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不起诉决定,并下达了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提出将案件移送我局,建议依法对李xx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李xx受雇于生猪货主汤xx运输生猪过程中,当事人先后9次从葛xx等二人处购买生猪检疫证明,并将其用于把汤xx的生猪运入屠宰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处罚种类:1、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砀山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日期: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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