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砀山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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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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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
砀农(农质)罚〔2025〕3号 |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砀山梨案 |
王某某 |
34222119610410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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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6日,我局接到接到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抄告函,锡梁市监案移[2025]13第0325号,函中涉及辖区内梁溪区彬树农产品经营部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砀山梨,是从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良梨镇XX行政村王XX处购进,王XX对销售给梁溪区彬树农产品经营部该批次涉案砀山梨无异议,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该批次砀山梨样品中农药成分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标准值应≤0.2mg/kg,而样品中农药成分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残留含量为0.232mg/kg,该批次砀山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当事人2025年2月把自己家种植的1000斤砀山梨,销售给梁溪区彬树农产品经营部,以0.8元/斤销售,共计违法所得800元。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处罚种类:1、罚款人民币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砀山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5年0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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