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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农(畜牧)罚〔2025〕8号、砀农(畜牧)罚〔2025〕9号

文章来源: 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5-10-16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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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砀山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  2025年1016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件名称

违法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砀农(畜牧)罚〔2025〕8号

 

砀山县XX家庭农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蛋鸭案

砀山县XX家庭农场

92341321MA2RQ0XXXX

张某某

砀山县农业农村局在XX镇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砀山县XX家庭农场的蛋鸭养殖场有14座大棚,现存栏蛋鸭约40000只,执法人员现场出示证件并要求养殖现场负责人出示经营及养殖相关资质材料,当事人未能提供并承认自己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期满后,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养殖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仍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种类:1、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砀山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日期:2025年8月22日。

 

12

砀农(畜牧)罚〔2025〕9号

 

XX转让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

XX

41142419950913XXXX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对王XX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不起诉决定,并下达了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提出将案件移送我局,建议依法对王XX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王XX受雇于生猪货主汤XX运输生猪过程中,当事人先后8次从葛XX处购买生猪检疫证明,并将其用于把汤XX的生猪运入屠宰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处罚种类:1、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砀山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日期: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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