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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农(农质)罚〔2025〕4号、砀农(农质)罚〔2025〕5号、砀农(农质)罚〔2025〕6号、砀农(农质)罚〔2025〕7号

文章来源: 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5-09-18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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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砀山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  2025918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件名称

违法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1

砀农(农质)罚〔2025〕4号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青梨案

孙某某

34222119780210XXXX

孙某某

2025年7月29日,我局接到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协助调查函,(洪青市监协字[2025]7-16号),函中涉及辖区内南昌市青云谱区红兵果业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梨,是从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果农孙XX处购进,孙XX对销售给南昌市青云谱区红兵果业该批次涉案砀山青梨无异议。南昌市青云谱区红兵果业作为供货商销售给南昌临空经济区万事达超市店,孙某某对销售给南昌市青云谱区红兵果业青梨无异议。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南昌临空经济区万事达超市的青梨样品进行检验该批次青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当事人2025年3月3日把自己家种植的200斤青梨,销售给南昌市青云谱区红兵果业,以2元/斤销售,共计违法所得4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处罚种类:1、罚款人民币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砀山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5年08月27日

 

 

 

 

2

砀农(农质)罚〔2025〕5号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砀山梨案

舒某某

34222119740806XXXX

舒某某

2025年8月7日,我局接到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抄告函,锡梁市监案移[2025]13第20801号,函中涉及辖区内梁溪区洪治农产品经营部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砀山梨,是从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良梨镇XX行政村舒XX处购进,舒XX对销售给梁溪区洪治农产品经营部该批次涉案砀山梨无异议,经无锡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该批次砀山梨样品中农药成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标准值应≤0.2mg/kg,而样品中农药成分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残留含量1.33mg/kg,该批次砀山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当事人2025年4月17日把自己家种植的200公斤砀山梨,销售给梁溪区洪治农产品经营部,以2元/公斤销售,共计违法所得4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处罚种类:1、罚款人民币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安徽省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5年09月05日

 

 

 

 

 

 

 

 

 

 

3

砀农(农质)罚〔2025〕6号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砀山梨案

苏某某

34222119690520XXXX

苏某某

2025年8月7日,我局接到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抄告函,锡梁市监案移[2025]13第20731-3号,函中涉及辖区内梁溪区老范光头农产品经营部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砀山梨,是从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玄庙镇XX行政村苏XX处购进,苏XX对销售给梁溪区老范光头农产品经营部该批次涉案砀山梨无异议,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砀山梨样品中农药成分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标准值应≤0.2mg/kg,而样品中农药成分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残留含量0.55mg/kg,该批次砀山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当事人2025年4月把自己家种植的400斤砀山梨,销售给梁溪区老范光头农产品经营部,以1元/斤销售,共计违法所得4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处罚种类:1、罚款人民币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安徽省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5年09月05日

 

 

 

 

 

 

 

 

 

4

砀农(农质)罚〔2025〕7号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砀山梨案

夏某

34222119821006XXXX

夏某

2025年8月7日,我局接到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抄告函,锡梁市监案移[2025]13第20801-5号,:“反映梁溪区卡卡农产品经营部孟大地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砀山梨,是从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唐寨镇XX村X庄夏X处购进,夏X对销售给合作社孟庆富该批次涉案砀山梨无异议,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砀山梨样品中农药成分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标准值应≤0.2mg/kg,而样品中农药成分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残留含量0.227mg/kg,该批次砀山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当事人2025年3月把自己家种植的1000斤砀山梨,销售给砀山县庆富水果专业合作社,以0.7元/斤销售,共计违法所得7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

2、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安徽省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5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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