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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砀山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 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5-03-27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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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方案

 

为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确保病害肉不流向餐桌,为全面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保障肉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依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皖农牧〔202415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企业为主、项目扶持、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引导力度,建立病死动物回收和无害化处理补贴机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加强病死动物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推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全面提高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能力,确保病死动物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一)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屠宰企业应切实履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主动做好病死畜禽申报、移交等工作。从事无害化收集、转运、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向当地畜牧部门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提高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就近选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对经营、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病死畜禽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畜禽养殖场、养殖户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应当签订委托处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对本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实行属地管理。在河流、水库等水域,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依法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村(社区)组织收集、处理并追踪溯源。

(三)砀山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责任。砀山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承担全县病死畜禽集中处理工作。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清洗消毒、人员防护、生物安全、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理等各项制度;建立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种类、数量(重量)、来源、运输车辆、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处理产物销售情况等信息。相关台账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二年,相关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三十天;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出)场、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等进行全程监控;销售无害化处理产物的,应当严控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查验购买方资质并留存相关材料,必须签订销售合同。

(四)县发改、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生态环境、卫健、税务、保险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协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补助政策

(一)补助范围和补助对象。养殖环节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家畜(不包括死胎、木乃伊胎和流产胎儿)和家禽等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主要补助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实施者。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和病死猪补助经费,所需费用通过转移支付由县级财政承担,其中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补助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实施者,病死猪补助经费补助屠宰场死亡的病死猪所有者,摘除的三腺等不可食用的产品处理费用,由屠宰企业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协商解决。犬、猫等病死宠物和抛弃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户(畜)主或委托处理单位承担,无法调查追溯丢弃病死动物单位和个人的,其无害化处理费用由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解决。

对发生疑似疫情、重大动物疫情或确有必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所产生的处理费用,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县政府同意后进行补贴,相关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二)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采用无害化集中处理的病死猪,体长45厘米(从后耳根到尾根,下同)或7公斤(含)以上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80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65/头,县财政补助不超过15/头;体长在45厘米或7公斤(不含)以下的以及未区分病死猪长度或重量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50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不超过40/头,县财政补助不超过10/头。县财政补助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使用其他涉农资金进行补助。养殖环节病死牛由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每头处理费用按照200/头予以补助。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上交病死猪的养殖场(户),财政给予死亡仔猪的送交人20/头补贴;剩余补助资金由财政补助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

(三)政策实施期限。202511日到20271231

四、工作流程

砀山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统计汇总和补助经费发放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监控平台系统数据为准。按照平台报收、乡镇监管、保险联动、流动收运、集中处理的工作流程,及时做好病死畜禽收集与处理工作。养殖场发生病死畜禽通过平台或拨打无害化处理报收电话,无害化处理平台生成报收单,报收单同时发送到镇官方兽医和无害化集中处理厂收集员。镇官方兽医进行现场查勘与核实,初步确定病死畜禽的死亡原因,排除重大动物疫情后,填写收集凭证,并拍摄影像资料上报存档,由养殖场(户)、官方兽医、保险理赔员、收集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到养殖场(户)运输病死畜禽时,要携带消毒药品和工具,做好消毒工作。

对参加能繁母猪或育肥猪保险的病死猪收集,收集人员和保险理赔人员等应同时到场,完成对参保生猪的查勘、签字确认、收集等流程。保险公司应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置条件,对未经确认无害化处理的死猪,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病死畜禽进入无害化处理厂时,无害化处理厂要提前向县动监所报备、登记,报备的数量要与平台上核实的数量对应,病死畜禽进入无害化处理厂和进行无害化处理要接受官方兽医检查,官方兽医和无害化处理厂人员要签字确认。病死畜禽进入无害化处理厂后受电子监控,不得再转运出来,要按照规定流程操作进行无害化处理,当月收集当月处理,不得跨月处理。县级监管人员要经常通过无害化信息平台加强对无害化处理厂和运输车辆运行轨迹进行监管,每月按照5%的户数比例对上报的养殖场(户)进行随机抽查核实。

县动监所要对无害化处理材料登记造册,每月5日前,把上一月相关材料及时审核、汇总,每月月初县动监所和县财政局联合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无害化处理材料。省级以上财政资金下达后,县财政局应按程序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无害化处理主体。

五、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镇政府要强化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加工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局查扣的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形成联防联控,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对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的,对屠宰、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储存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由执法部门依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强化社会群众监督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引导督促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动物产品加工、经营等从业人员守法经营。健全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政策咨询电话:0557-8888095;0557-8095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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