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砀山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县直部门,有关镇人民政府: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皖政农〔2024〕403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经函〔2024〕573号)和《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供发合〔2024〕35号)工作要求,经砀山县农业农村局、砀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砀山县财政局研究,特制定《砀山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砀山县农业农村局 砀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砀山县财政局
2024年8月22日
砀山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组织实施好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根据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皖政农〔2024〕403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经函〔2024〕573号)和《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供发合〔2024〕35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砀山县是农业大县,全县耕地面积123.9万亩,承包地面积110万亩,承包农户19.2万户,户均土地5.73亩,2023年全年粮食总产量31.76万吨。我县自2019年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累计培育服务主体920家,服务小农户20余万户次,按照托管系数折算服务面积40余万亩次,为小农户节约生产成本4000余万元,提高了我县现代农业生产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水平,为我县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有效支撑。
二、目标任务
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目标,围绕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聚焦小农户和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提供专业化、便利化服务,大力培育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市场,着力推进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为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有效支撑。2024年,在砀山县(脱贫地区)实施以玉米多环节托管服务为主的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完成托管服务面积3.74万亩,按照综合托管系数折算完成农业生产多环节托管任务面积不低于4.52万亩,项目资金374万元。由县供销合作社承担完成。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实施区域。结合全县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在粮食生产优势区,选择当地政府重视、管理机构健全、配套措施完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积极性高的村镇;项目区粮食生产要相对集中,能够满足实施集中连片作业的条件。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项目优先支持粮食生产优势镇村,重点向实施农业生产的村倾斜。
(二)支持环节。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及农户需求,重点支持玉米多环节托管,包括玉米机械种肥同播、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两遍)、土地深耕深翻旋耕等多环节服务,总面积3.74万亩。项目实施不少于3个环节,当地市场运作已基本成熟的普通耕种收烘干等单环节服务不再纳入财政支持范围。
(三)补助对象。根据省相关文件、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确定补助对象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从事社会化服务的供销合作社组织必须有专业服务队或机构,要突出服务小农户,小农户接受托管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90%。
(四)明确补助标准。我县作为脱贫地区,原则上财政补助资金标准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上限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指标任务和资金量,参考我县及周边县区社会化服务市场价格,通过降费形式,分别明确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如玉米全程社会化服务(玉米机械种肥同播、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两遍)、土地深耕深翻旋耕)每亩服务市场价格210元,每亩补贴标准不超过83元(小农户玉米播种15元/亩、大农户12元/亩,病虫害20元/亩飞防2次、大农户病虫害18元/亩飞防2次、土地深耕深翻旋耕小农户48元/亩、大农户40元/亩),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补助资金上限为10万元(具体补贴标准按照补助资金总量和通过验收的服务面积测定)。
四、项目实施流程
(一)项目准备阶段。
制定实施方案。根据省、市相关文件、政策精神要求,制定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讨论、研究制定并下发我县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做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政策的解读、宣传工作,协调指导镇、村农业社会化托管服务主体等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经审核通过后,印发项目实施镇,并在政府网公示。
(二)项目实施阶段
1.遴选服务主体。
根据《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供发合〔2024〕35号)文件要求,县供销合作社会同农业农村局,按照公平、择优的方式,从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名录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基层供销社和社有企业承担试点任务,并在砀山县人民政府网公示。选定的社会化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50%及以上且实缴到位的控股社有企业,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二是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三是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四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五是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纳入名录库管理。规范“带机入社”行为,防止出现以整合农机的名义,将项目转包、分包,套取财政资金。补贴对象要突出小农户,引导服务主体健全联农带农机制,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小农户的覆盖率。项目县安排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 10倍的农业经营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为确保服务效率和服务成效,原则上提供多环节服务或者全程服务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服务主体全程托管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2000亩,多环节单季服务能力不少于5000亩。选定的社会化服务主体要分别与村、农户签订服务合同(附件2)。同时,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信息平台,建立2024年试点项目服务主体名录库。
2.监督项目实施。
(1)项目申报。由服务主体进行项目申报,小农户接受服务的,服务主体牵头实施,填写砀山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主体申报表(农作物)(附件4)
(2)初步审核。各村委、镇对项目申报进行审核汇总,重点审核是否重复申请,核实申报地块农作物是否实施社会化服务。
(3)签订合同。服务主体经确认后,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附件2),由村委组织审查后报所在镇审核,镇汇总后上报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实施作业。服务主体按照安徽省玉米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要求为小农户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采集作业图像资料,作业结束后,经服务对象认可,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签约服务农户清单中签字确认。
(5)督查。在实施的关键环节,县供销合作社、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组织专门力量,对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适时开展督查。
(6)指导和监管。在服务过程中,县供销合作社、县农业农村局加强指导和技术服务,同时按照安徽省玉米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要求开展服务进度和服务质量监管。
(7)面积核实。由项目实施涉及的村委、镇逐级对服务主体在本行政村、镇辖区内的服务面积进行核实,加盖村集体公章和镇政府公章予以确认。最终面积以实际作业面积为准,实际作业面积可参考农机监测系统数据,实施区域进行公示。
(三)项目验收阶段。
各环节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社会化服务验收标准,分阶段组织项目验收。采取实施主体申报,村、镇初审验收,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服务主体及其拟补助面积在县、乡和村进行公示。
(四)资金拨付阶段
服务主体申报验收合格环节的补助资金,分别经村委、镇审核盖章,再报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无误后,并公示7天无异议,项目主管部门及时申请拨付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上级资金指标申请支付)。
(五)绩效评价阶段。
确保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任务资金拨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整理相关档案资料,做好迎接上级考评的前期准备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成立由县供销合作社、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陈 浮 县供销社理事会主任
副组长:王 超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
张 浩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
焦学刚 县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
成 员: 牛丽芬 县经管站负责人
李建东 县植保站负责人
李晓艳 县财政局农业股负责人
张 强 县供销社办公室主任、业务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供销社,焦学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项目日常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县供销合作社牵头与相关部门进行讨论、研究、征求意见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项目内容、支持对象、支持环节、补助标准等政策内容,制定作业申报表、服务合同文本、服务和验收标准等。县供销合作社、县农业农村局积极参与补贴政策的落实、监督、验收工作,县财政局及时对补助资金兑付,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拖延不拨。
(三)加强信息化应用。服务主体应通过“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信息平台”及时更新项目实施进度信息。县供销社、县农业农村局等利用县级农机信息化监管平台对项目进行数据化、智能化管理。将终端作业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保证服务质量,提高项目监管效率。
(四)严格资金用途。要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只能用于生产过程的服务补贴,防止出现以“托管”名义搞“流转”,套取财政资金。要严格落实以下要求: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可因地制宜探索采取提级发放等方式,由上级财政部门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5.镇级计划资金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可进行适当调剂。
(五)严格资金监管。严格资金拨付程序,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要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的要求,及时组织考核验收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和拖延拨付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资金支出进度,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材料报送情况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六)加强宣传、全面推进公示公开。县供销合作社、县农业农村局和项目所在镇、村充分利用会议、网络、公开栏等多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相关政策,宣传发展全程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意义,扩大社会影响力。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项目实施内容、补贴标准、补助对象、主体遴选条件、结果以及农业和财政部门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社、县财政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接受社会监督。
县农业农村局监督举报电话:0557-2273152
县供销合作社监督举报电话:0557-2250866
县财政局监督举报电话:0557-8025140
附件:
附件1、砀山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考评验收办法
附件2、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附件3、砀山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附件4、砀山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主体申报表(农作物)
附件5、砀山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登记表
附件6、砀山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清册汇总表
附件7、砀山县2024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农户清册
附件8、砀山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核查表
附件9、砀山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走访登记表
附件10、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签约服务农户清单
附件11、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
附件1
砀山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和
考评验收办法
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实施好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项目,规范统防统治、机收机播、秸秆(还田)综合利用、技术指导等环节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保质保量完成各服务环节,提升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特制定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标准及验收办法。
一、作业标准
(一)土壤深耕作业标准
耕作深度≥25cm,耕深稳定性≥85%,深度误差≤2cm,平整度≥95%,重耕率≤5%,漏耕率≤5%,无大土块和明显沟痕,耕作深度应逐年加深。
(二)土壤深松作业标准
最低深松深度需达到30cm以上,并且达到耕深一致,不翻动土壤,不破坏地表覆盖,不产生大土块和明显沟痕,深松沟深度不大于10cm,深松间距均匀,不重不漏,各行深度一致,误差不超过正负2cm。
(三)玉米机播作业标准
种子破损率≤1.5%;粒距合格指数≥80.0%;合格粒距变异系数≤30.0%;播种深度合格率≥80.0%;重播指数≤8.0%;漏播指数≤8.0%;行距60cm;行距一致性合格率≥90.0%;邻接行距合格率≥85.0%;播行直线性偏差≤5cm;作业后地表平整、镇压连续、无污染,地头无漏种、堆种。
(四)玉米机收及秸秆综合利用作业标准
籽粒损失率≤2.0%;果穗损失率≤5.0%;籽粒破碎率≤1.0%;秸秆切碎长度≤10cm;还田秸秆粉(切)碎长度合格率≥85%;穗茎兼收茎秆切段长度合格率≥80%;果穗、籽粒和穗茎兼收茎秆无油污染,秸秆覆盖还田。
(五)大豆机播作业标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 503~2002《中耕作物单粒(精密)播种机作业质量标准》,以覆土镇压后计算,黑土区播种深度3~5cm,白浆土及盐碱土区播种深度3~4cm,风沙土区播种深度5~6cm,确保种子播在湿土上。播种深度合格率≥75.0%,株距合格指数≥60.0%,重播指数≤30.0%,漏播指数≤15.0%,变异系数≤40.0%,机械破损率≤1.5%,各行施肥量偏差≤5%,行距一致性合格率≥90%,邻接行距合格率≥90%,垄上播种相对垄顶中心偏差≤3cm,播行50米直线性偏差≤5cm,地头重(漏)播宽度≤5cm,播后地表平整、镇压连续,晾籽率≤2%;地头无漏种、堆种现象,出苗率≥95%。实行保护性耕作的地块,播种时应避免播种带土壤与秸秆根茬混杂,确保种子与土壤接触良好。调整播量时,应考虑药剂拌种使种子质量增加的因素。
播种机在播种时,结合播种施种肥于种侧3~5cm、种下5~8cm处。施肥深度合格指数≥75%,种肥间距合格指数≥80%,地头无漏肥、堆肥现象,切忌种肥同位。
随播种施肥随镇压,做到覆土严密,镇压适度(3~5kg/cm2),无漏无重,抗旱保墒。
(六)玉米植保
1.玉米螟。于玉米心叶末期(大喇叭口期)花叶株率达5%-10%时进行挑治;花叶株率达10%以上时进行普治;花叶株率超过20%,或百株玉米累计有卵30块以上,需连防2次。药剂防治,幼虫低龄阶段优先选用苏云金杆菌、球孢白僵菌、甘蓝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金龟子绿僵菌等生物农药,或选用四氯虫酰胺、10%甲维高氯氟微囊悬浮-悬浮剂、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乙基多杀菌素、茚虫威等杀虫剂喷雾防治。抓住低龄幼虫防控最佳时期实施统防统治和联防联控。。
2.玉米中后期叶部病害。玉米褐斑病、大斑病、弯孢叶斑病等叶部病害。在玉米心叶末期,选用枯草芽孢杆菌、井冈霉素A、苯醚甲环唑、丁香菌酯、吡唑醚菌酯、丙环·嘧菌酯、戊唑·肟菌酯、40%唑醚•戊唑醇悬浮剂等杀菌剂喷施,视发病情况隔7-10天再喷1次。南方锈病:可用三唑酮、丙环唑、戊唑醇、己唑醇 、嘧啶核苷类抗菌素等对水喷雾防治,视病情发展连喷1-2次,每次间隔7天左右。喷药时,可在药液中加入芸苔素内酯、磷酸二氢钾或其他叶面肥。根据玉米中后期病虫的发生情况,可将杀虫剂、杀菌剂和叶面肥混合喷施,实现一喷多防。生物农药应适当提前施用,确保防效。
(十一)大豆植保
1.分枝期。
防治对象:根腐病(疫霉根腐病、镰刀根腐病、红碳腐)、白绢病、病毒病等病害,棉铃虫、斜纹夜蛾、甜菜夜蛾、豆秆蝇、蚜虫、烟粉虱、地下害虫等。
防治措施:病害可以用苯醚·嘧菌酯、烯酰吗啉、噻呋酰胺等防治。虫害夜蛾类害虫选用氯虫苯甲酰胺、甲维盐、氟铃脲等喷雾;蚜虫、烟粉虱选用抗蚜威、吡虫啉、氟啶虫胺腈、噻虫·高氯氟等药剂喷雾,同时喷施寡糖链蛋白等预防病毒病。
2.花荚期。
防治对象:大豆茎枯病(大豆拟茎点种腐病、大豆茎溃疡病)、大豆食心虫、点蜂缘蝽等。
防治措施:大豆开花后,遇多雨天气,及时喷施苯甲·嘧菌酯、戊唑·肟菌酯等,防治大豆紫斑病、茎枯病。在大豆食心虫成虫始盛期后7-10天,可选用毒死蜱、氯氟氰菊酯防治。防治点蜂缘蝽在大豆植株现蕾、开花和初荚初期,选用噻嗪酮、吡虫啉、氰戊菊酯、氯虫苯甲酰胺等,隔7-10天喷1次,轮换用药,连喷2-3次。同时可兼治其它蝽类害虫。
注重农药的交替使用、轮换使用、安全使用,延缓抗药性产生。
(十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病虫草害统防统治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病虫草害统防统治参考《安徽省植物保护总站关于印发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病虫草害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皖农植药械〔2022〕2号)文件执行。
二、规范服务
1.项目确定服务主体后,应填写《砀山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主体申报表(农作物)》(附件4),报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
2.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和社会化服务标准开展服务,自觉履行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
3.服务组织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应建立、上报和保存以下资料:
(1)《砀山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登记表》(附件5);
(2)《砀山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清册汇总表》(附件6);
(3)《砀山县2024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农户清册》(附件7);
(4)作业现场图片或影像资料等。
4.服务组织在服务结束、验收审核后,应及时填写《砀山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3),向报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服务补助资金。
5.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附件8、附件9。
(1)《砀山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核查表》(附件8)。
(2)《砀山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走访登记表》(附件9)。
三、项目验收
每个环节服务结束后,县供销社组织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照项目计划和服务合同,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入户了解、实地查看、现场测量、依据结账凭证等形式进行审核验收,根据农机监控设备,作业检测数据、作业轨迹等作为重要判定依据,严格按照标准核实实际服务面积,依据实际核实的服务面积和补贴标准确定补贴金额。项目经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补助资金直接兑付给服务组织。如达不到服务规定的标准,不予补贴。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服务主体,取消其服务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涉农补贴项目,情节严重的,今后不得享受涉农资金的扶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2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位于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 (作物,如:水稻、玉米、茶叶等)的 (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托管面积以甲乙双方实际测量为准,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可参照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其中, (环节)服务费用 元(大写: )。
第五条 服务费用支付
(一)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支付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2.约定乙方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
3.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定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二)收益分配方式
开展全程服务的可按“产量保底+收益分红”方式分红。
1. 甲乙双方根据田块往年生产情况,约定亩均农作物(如:小麦、水稻、玉米等)产量 斤或千克。
2. 高出保底产量收益部分,甲方、乙方按照 : 比例进行分红。
3. 乙方按上述约定,于每个生产季结束后 个工作日前将分红收益交给甲方。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及时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4.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
2. 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解读服务内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有权要求甲方对服务结果及时进行验收。
3. 对服务过程中发现可能对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后果事宜时,应第一时间向甲方汇报,并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提供符合甲方利益的解决方案供甲方参考。
4.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可协商确定。
3. 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4.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或者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如协商不成,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 向服务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 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4. 本合同(包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约定事项: 。
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砀山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资金拨付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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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主体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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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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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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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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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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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地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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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村)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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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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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作物 |
多环节服务(写清服务环节)/全程托管服务 |
服务面积(亩) |
申请补助资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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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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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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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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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村)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服务对象所在镇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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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经镇审核验收,县项目领导小组核查、走访服务群众及审验资料,2023年该服务主体为 镇 村开展 社会化服务 亩次,同意拨付补助资金 元。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4
砀山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实施主体申报表(农作物)
服务组织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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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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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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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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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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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实施环节和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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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组织情况介绍 |
基本情况 其中要注明团队业务人员情况(管理人员 名、技术人员 名、专职作业人员 名、其他(财务等)人员 名。)
项目服务计划
以往服务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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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 设备 情况 |
拖拉机及配套机具(台套) |
联合收割机(台) |
播种机机(台) |
植保无人机(台) |
烘干设备 (日处理吨) |
仓储设施 (平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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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日期: 年 月 日 |
注:申请实施面积要根据自身的实施能力填写,对未按约定完成合同作业面积的,相应扣除服务费。
附件5 砀山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验收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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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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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主体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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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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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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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地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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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村)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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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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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作物 |
多环节服务(写清服务环节)/全程托管服务 |
验收服务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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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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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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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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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基本情况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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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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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村委会)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服务对象所在乡镇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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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服务质量分为:优秀、良好 、一般、较差共4个等级。
附件6
砀山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服务清册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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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主体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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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镇名称 |
村名称 |
自然村 (或组)名称 |
服务时间 |
服务面积(亩) |
村(或组)负责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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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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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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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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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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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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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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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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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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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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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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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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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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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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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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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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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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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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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由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如实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镇政府分别审核,负责人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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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表一式四份,交镇、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案各一份,一份由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保存,一份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汇总公示(申请补助资金需提供公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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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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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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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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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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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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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附件7 砀山县2024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 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农户清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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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主体名称(公章): 作业负责人: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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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村名 (区域) |
户主 姓名 |
作业地点 |
作业时间 |
作业面积(亩) |
联系电话 |
农户代表 签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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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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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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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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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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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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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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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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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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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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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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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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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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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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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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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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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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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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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砀山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核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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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服务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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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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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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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地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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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村)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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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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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基本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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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小组组长签字: |
核查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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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砀山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走访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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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核查服务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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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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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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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服务对象(地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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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走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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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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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记录: 1、您知道今年在你们村实施的社会化服务项目吗?如知道服务作物及服务环节有哪些?
2、您知道今年在你们村实施的社会化服务项目是谁给你们提供服务的吗?
3、今年你们家接受社会化服务了吗?如有,为你们家服务了多少亩?
4、你们家是否按照要求向村缴纳了相关的服务费用?
5、您对今年在你们村实施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服务满意吗?如不满意,是什么原因?
6、您对社会化服务项目还有什么要求或建议?
被走访人签字(按指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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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小组组长签字:
|
核查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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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村 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签约服务农户清单
序号 |
农户姓名 |
委托服务 面积(亩) |
农户签名 |
序号 |
农户姓名 |
委托服务 面积(亩) |
农户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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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小组长代表委托农户签订合同,需将此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附件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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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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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县:砀山县(市、区)(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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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农产品品种 |
服务 环节 |
服务 区域 |
服务面积 (万亩) |
折算任务面积 (万亩) |
每亩服务市场价格 (元) |
每亩补 助标准 (元) |
资金安排(万元) |
服务对象数量 |
承担项 目主体 数量(个) |
完成期限 (起止时间) |
备注:(农 业农村或供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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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补贴服务 主体资金
|
补贴农户资金 |
小计 |
其中: 小农户(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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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 |
玉米机械种肥同播、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两遍)、深松深翻旋耕 |
赵屯镇 |
0.36 |
0.299 |
210 |
83 |
29.88 |
29.88 |
|
|
500 |
1 |
2024-06-10至2024-10-30 |
供销社 |
|
玉米 |
玉米机械种肥同播、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两遍)、深松深翻旋耕 |
高铁新区 |
0.27 |
0.224 |
210 |
83 |
22.41 |
22.41 |
|
|
230 |
1 |
2024-06-10至2024-10-30 |
供销社 |
|
玉米 |
玉米机械种肥同播、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两遍)、深松深翻旋耕 |
薛楼园区 |
1.08 |
0.896 |
210 |
83 |
89.64 |
89.64 |
|
|
1150 |
1 |
2024-06-10至2024-10-30 |
供销社 |
|
玉米 |
玉米机械种肥同播、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两遍)、深松深翻旋耕 |
关帝庙镇 |
1.86 |
1.544 |
210 |
83 |
154.38 |
154.38 |
|
|
1880 |
1 |
2024-06-10至2024-10-30 |
供销社 |
|
玉米 |
玉米机械种肥同播、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两遍)、深松深翻旋耕 |
朱楼镇 |
0.95 |
0.788 |
210 |
83 |
78.8 |
78.8 |
|
|
830 |
1 |
2024-06-10至2024-10-30 |
供销社 |
|
说明:1.作物品种为小麦、水稻、玉米、大豆等,环节为当地农业生产亟需的关键和薄弱环节以及提升粮食单产新技术,如深耕深翻、施用有机肥、机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仓储烘干等。2.任务面积通过“综合托管系数”对各环节服务面积加权平均得出,其中耕=0.36×服务面积;种=0.27×服务面积;防=0.1×服务面积;收=0.27×服务面积。3.每亩市场价格、收费标准、补助标准和资金安排按照实际服务面积计算填报。4.按照服务品种和服务环节分项逐条填报清楚,服务区域具体到乡(镇)。5.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按照相关计量品种和计量单位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