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 砀山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 2024年04月 23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砀农(农质)罚〔2024 ﹞1号 |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砀山梨案 |
崔 某 |
2024年1月15日我局收到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洪青市监函告字【2023】12-30号,函中涉及辖区内青山湖区xxx生鲜超市青湖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砀山酥梨,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砀山酥梨系南昌市青云谱区xx果业作为供货商销售给青山湖区天美利生鲜超市青湖店,是从砀山县果农崔某处购进,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ZQJY-2023-W0510931)该样品中农药成分苯醚甲环唑、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均超出标准值,当事人对检测结果也无异议,该批次砀山酥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当事人共以6.4元/公斤销售给南昌市青云谱区耀金果业1000公斤,共计违法所得6400元。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处罚种类:1、罚款人民币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4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砀山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4年0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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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砀农(农质)罚〔2024﹞3号 |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砀山梨案 |
苏某某 |
2024年2月6日,我局收到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锡滨市监案移字【2024】13第10131号,随函有梁溪区xxxx农产品经营部现场笔录、检验报告和砀山县玄庙镇权集村出具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函中涉及滨湖区xx水果店销售的砀山酥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砀山酥梨系梁溪区xxxx农产品经营部作为供货商销售给滨湖区鲜吃水果店,是从位于砀山县果农苏XX处购进,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FL23111763)该样品中农药成分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标准值应≤0.2mg/kg,而样品中农药成分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残留含量1.07mg/kg,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故该批砀山酥梨的农药残留即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含量超标,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当事人2023年11月把自己家种植的1800斤砀山梨,以1元/斤销售给无锡朝阳市场范联合(老范光头农产品经营部),共计违法所得1800元。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处罚种类:1、罚款人民币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砀山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4年0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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