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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砀农(农质)罚〔2023〕3号

文章来源: 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12-08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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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   砀山县农业农村局                                                             报日期:  202312 05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4

砀农(农质)罚〔2023〕3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砀山梨

王某某

2023年7月27日,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我县农户王某某自产自销的砀山梨抽检,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结果该样品中农药成份苯醚甲环唑标准值为0.63mg/kg,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含量为0.28mg/kg,均超出正常标准值。该砀山梨系滁州市琅琊区朋举水果经营部从位于砀山县玄庙镇罗寨村果农王某某处购进,故王某某销售的该批次砀山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共销售给滁州琅琊区朋举水果经营部该批次砀山梨200公斤,以2.0元/公斤对外销售,共取得违法所得4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处罚种类:1、罚款人民币6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砀山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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