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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砀农(畜牧)罚〔2023〕24号-28号

文章来源: 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08-25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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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砀山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  20230824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砀农(畜牧)罚〔2023〕24号

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唐某

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砀山县葛集镇樊集村附近有违规的养殖鸭场。随即执法人员前往葛集镇樊集村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唐某的肉鸭养殖场有两座大棚,饲养肉鸭约14000只,但当事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砀山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日期:2023年07月21日。

2

砀农(畜牧)罚〔2023〕25号

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王某某

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砀山县葛集镇樊集村附近有违规的养殖鸭场。随即执法人员便前往葛集镇樊集村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王某某的肉鸭养殖场有七座大棚,饲养肉鸭约七万只,但当事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砀山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日期:2023年07月14日。

3

砀农(畜牧)罚〔2023〕26号

安徽丰农禽业有限公司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种畜禽案

安徽丰农XX有限公司

91341321MA8QJ4----

赵某某

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安徽丰农禽业有限公司售卖的鸡苗大部分濒临死亡,希望部门核实加强监管。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安徽丰农禽业有限公司,并对安徽丰农禽业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赵某进行询问,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安徽丰农禽业有限公司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鸡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二条,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合计执行罚没款:104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砀山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日期:2023年08月9日。

4

砀农(畜牧)罚〔2023〕27号

李某某养殖场将人用药用于动物案

李某某

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砀山县玄庙镇白楼村附近有养殖鸭场内堆积死亡鸭子。执法人员前往玄庙镇白楼村检查并发现当事人李某某的肉鸭养殖场有两座大棚,饲养肉鸭约五千八百只。当事人发现鸭子生病后自行给鸭子注射人用药“注射用头孢唑肟钠”,致使肉鸭出现大规模死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规定。

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砀山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日期:2023年07月31日。

5

砀农(畜牧)罚〔2023〕28号

宋某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案

宋某

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接养殖户孙某某举报反映,称当事人宋某治疗他的养殖场的病鸭,致使他的养殖场内的肉鸭出现伤亡,因此养殖户孙某某举报当事人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确实存在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当事人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10500元;2、罚款人民币19500元;合计执行罚没款:3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砀山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日期: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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