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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砀农(肥料)罚〔2023〕4号

文章来源: 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08-17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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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砀山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  202308 17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体

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1

砀农(肥料)罚〔2023〕4

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肥料案

砀山县xxxx有限公司

某某

2021年3月,局接群众来访,反映在砀山县景初农资有限公司梁寨分公司、砀山县农欢农资有限公司王屯分公司购买的“春雨”金A6+1复合肥,含量为(N+P2T5+K20≧51%,20-11-20),规格:50kg/袋。使用后瓜苗均有不同程度的发黄、停止生长现象。局执法人员现场抽样送检,经山东铂衡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徽经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两家检验机构检测,结果均为不合格。经调查了解,该复合肥由砀山县农欢农资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以28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上述两家公司35吨,案发时两分公司以3000元/吨已销售19吨,剩余16吨已退回生产厂家。

处罚依据:依据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第(三)项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1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砀山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日期:202307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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