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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砀农(农药)罚〔2023〕5号-11号

文章来源: 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07-20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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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   砀山县农业农村局                                                             报日期:  2023  7 19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砀农(农)罚〔2023〕5

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砀山县xxx农家植保有限公司汪阁分公司

某某

砀山县喜洋洋农家植保有限公司汪阁分公司经营的,安徽省合肥益丰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农伯乐牌41%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农药进行了抽样,该农药标签标注内容:农药登记证号:PD20096917,农药生产许可证(皖)0040,产品标注号:GB/T20684-2017,有效成分草甘膦含量:30%,规格:40瓶/件,净含量:200g/瓶,剂型:水剂。经安徽省化工院检测评价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果草甘膦质量分数为13.3单项结论为不合格,异丙胺离子质量分数技术要求≥10.1,检验结果未检出,单项结论为不合格。该农药为劣质农药。当事人以160元/件购进该批次农药5件,货值共800元。没有销售。

一、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二、处罚种类:1没收41%草甘膦异丙胺盐5件;2、罚款人民5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砀山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30714

2

砀农(农药)罚〔2023〕6

涉嫌经营假农药案

砀山县xx植保服务有限公司相响分公司

某某

我局执法人员对砀山县申旺植保服务有限公司相响分公司经营的标注为山东汤普乐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的梨虱金钻牌“苦参碱”农药进行了抽样并送检,该农药标签标注内容:农药登记证号:PD20120002,农药生产许可证(鲁)0089,产品标准号:Q/37010stpl031-2017,有效成分苦参碱含量:0.5%,规格:20瓶/件,净含量:500ml/瓶,剂型:水剂。经安徽省化工院检测评价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该农药有效成分苦参碱未检出,单项结论不合格,认定为农药: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农药10件(200瓶)以6元/瓶购进。以7元/瓶销售,共销售157瓶,违法所得1099元,还剩40瓶未销售(3瓶抽检)。

一、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农药苦参碱40瓶,

2

没收违法所得1099元,

3、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砀山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30714

3

砀农(农药)罚〔2023〕7

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砀山县xx惠民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相洪分公司

王某某

2023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砀山县光华惠民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相洪分公司经营的,广西禾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天雷烈火牌41%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进行了抽样并送检,该产品标注的有效成分草甘膦含量:30%,执行的标准为:GB/T20684-2017,规格:12瓶/件,净含量:1000g/瓶,剂型:水剂。经安徽省化工院检测评价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果为13.3,单项结论为不合格,异丙胺离子质量分数技术要求≥10.1,检验结果未检出,单项结论为不合格。该农药不符合质量标准,属于劣质农药。当事人以156元/件购进该批次农药1件,货值共156元。没有销售

一、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二、处罚种类:1没收41%草甘膦异丙胺盐1件;2、罚款人民4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砀山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30714

4

砀农(农药)罚〔2023〕8

涉嫌经营农药案

砀山县xx惠民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相洪分公司

王某某

20234月24日,局执法人员对砀山县光华惠民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相洪分公司经营的,赤峰中农大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万捕“虫菊.苦参碱”农药进行了抽样并送检,该农药标签标注内容:农药登记证号:PD20170545,农药生产许可证(蒙)0009,产品标准号:HNP-15001-A8979,总有效成分含量:0.5%,其中除虫菊素含量:0.2%,苦参碱含量:0.3%,规格:20瓶/件,净含量:500g/瓶,剂型:水剂。经安徽省化工院检测评价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苦参碱质量分数检验结果未检出,单项结论为不合格。除虫菊素质量分数0.20±0.03,检验结果未检出,单项结论为不合格,属于假农药。当事2022年9月江苏丰县以150元/件购进该批农药10件,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共计1500元,以8元/瓶销售,共销售200瓶,违法所得1600元

一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

2、罚款人民币,8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砀山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30713

5

砀农(农药)罚〔2023〕9

涉嫌经营农药案

砀山县xx植保服务有限公司张庄分公司

张某某

20234月24日,局执法人员在砀山县申旺植保服务有限公司张庄分公司检查,对该分公司经营的标注博白县天地合农药厂生产的超猛牌“苏云金杆菌”农药进行了抽样并送检,该农药标签标注内容:农药登记证号:PD20130183,农药生产许可证XK-13-003-00914,产品标准号:HG3618-1999,总有效成分苏云金杆菌含量:8000IU/毫克,规格:20瓶/件,净含量:300g/瓶,剂型:悬浮剂。经安徽省化工院检测评价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果检出含有农药包装标签上未标注的氯虫苯酰胺成分为2.7%,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属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农药,属假农药。当事人以300元/件购进该批次农药2件,以8元/瓶销售,共销售40瓶,违法所得800元,

一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3、罚款人民币,7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砀山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30713

6

砀农(农药)罚〔2023〕10

涉嫌经营假农药案

砀山县xx农资销售有限公司黄楼分公司

纪某某

2023年4月24日,局执法人员砀山县禾益农资销售有限公司黄楼分公司经营的山东戴盟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炮响牌“苦参.印棟素”农药进行了抽样并送检,该农药标签标注内容:农药登记证号:PD20110336,农药生产许可证(鲁)0109,产品标准号:Q/YLR01-2018,总有效成分含量:1%,其中苦参碱:0.4%,印棟素:0.6%,规格:40瓶/件,净含量:200g/瓶,剂型:乳油。经安徽省化工院检测评价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苦参碱质量分数技术要求0.40±0.06,检验结果未检出,单项结论不合格,印棟素质量分数技术要求0.60±0.09,检验结果未检出,单项结论不合格,产品标签未注明的有效成分氯虫苯甲酰胺,其含量为6.3%,因此,当事人经营的该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标签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判定为假农药。当事人以200元/件购进该批次农药6件,案发时没有销售。

一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经营农药苦参.印棟素6件;

3、罚款人民币,8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砀山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30714

7

砀农(农药)罚〔2023〕11

涉嫌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案

砀山县xx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小屯分公司

刘某某

2023529日,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砀山县大地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小屯分公司例行日常检查,发现该门市部货架上摆放的山东中禾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连包除草剂36%唑草.苯磺隆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238,净含量:5克/袋,生产日期:2020年9月2日;另一种农药是“10%双氟磺草胺”,农药登记证号:PD20173000,净含量:10克/袋,生产日期:2020年9月2日,质量保证期均为2年。经核对上述两种农药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均超过2年质量保证期.涉嫌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36%唑草.苯磺隆”为连体包装共计23袋。以7元/袋对外销售。

一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二、处罚种类1、没收连包组合农药“36%唑草.苯磺隆”23

3、罚款人民币,5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砀山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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