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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证书签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文章来源: 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2-12-12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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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证书签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的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砀山县植物检疫行政审批事项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砀山县农业农村局确定后的权责清单(2021年本)》第8项,权力类型: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一、监管任务

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对县域内农业生产繁育基地以及种子苗木经营和调运过程出现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验、复检等措施,审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从而加强植物检疫审批事中事后监管,预防和控制检疫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纠正和查处农业植物检疫违法行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此项工作由砀山县植保站承担。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

  监督检查对象:砀山县境内从事种苗繁育、种苗经营和调运(包括“三杂”种子等植物及植物产品经营)的企业及个人。

监督检查内容:查看经营或调运的种苗(属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是否取得产地检疫证书或调运检疫证书,是否携带调入目的地辖区所禁止携带的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其种苗调运和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植物检疫条例》和《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二)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分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两种情况,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1)产地检疫。我单位在受理种苗繁育当事人提出“产地检疫申请书”后,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在繁育基地作物生长期和成熟期,对其植物或植物产品执行产地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2)调运检疫。我单位在受理调运(调出)当事人提出“调运检疫申请书”后,经审查对已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办理换取《植物检疫证书》事项。未经过产地检疫的,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或室内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调入本县区域内的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检疫合格的允许经营、调运和种植;如再次调出时,以原调入《植物检疫证书》在当地办理并换取调出《植物检疫证书》事项。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穿戴植物检疫制服,检查前应出示专职检疫员证件和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必要时对应实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进行抽查检验。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人,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人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企业和个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种苗经营和调运过程中,发现无植物检疫证书的经营和调运行为及其有关证据材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三)现场检查

检疫人员对种子苗木经营者或调运者,是否取得种子苗木(植物和植物产品)相应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存在检疫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的隐患进行现场检疫检查,复检时应该核查调运应检农业植物及其产品与检疫证书是否相符。

(四)认证后跟踪检查

砀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拟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对县域内经营和调运的种苗(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进行植物检疫跟踪检查。

(五)抽样检验

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市场上植物及植物产品进行抽查检验。主要包括:1、检查人员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安徽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规程进行抽样;2、对现场检查难以得出有无检疫对象,需要室内检验的,应结合现场抽样检查,将抽检样品带回室内检验或保存;3、定期公告植物检疫抽查检验的结果。

(六)建立监管档案

砀山县农业农村局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种子苗木(包括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产地和调运检疫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种苗经营执照;2、种苗繁殖基地建设情况备案;3、种苗调运者基本信息;4、所经营和调运的种子苗木调入地“产地检疫证书”、“调运检疫证书”的复印件备案;5、监督检查报告、整改报告及整改复查报告;6、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7、其他应列入植物检疫行政审批事项的经营监督档案的资料。

(七)信用监管

建立完善种苗调运者、经营者信用档案,对失信调运者、经营者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对严重违反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按照规定纳入植物检疫证书办证审批“黑名单”管理。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种苗调运者和经营者进行违法经营和调运活动的,有权向砀山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砀山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发现涉及非法经营和调运植物及植物产品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商请提供植物检疫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砀山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提供。

(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砀山县农业农村局对本单位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发现未经核准而非法经营和调运应实施检测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而不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砀山县农业农村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审批程序。高度重视对应实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经营和调运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简化审批程序,完善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组织专职植物检疫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的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对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植物检疫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守法自觉性。

六、主要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5.13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11.8)

  《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1997.3.27) 

 

农药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砀山县农业农村局确定后的权责清单(2021年本)》第13项,权力类型: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为农药经营许可。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结合农药经营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砀山县农业农村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农药经营采取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农药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农药市场安全。

二、事中监管

(一)监管任务。

1.县农业农村局农技推广中心,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7)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8)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9)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除外)。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分支机构第4、5、6、7、8项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2.是否依法组织报批。砀山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做出农药经营许可决定,并制作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明确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需要与安排,随时抽调执法人员,不固定时间到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农药市场实际制定,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等。

2.实施监督检查。砀山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监督检查,每次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经营单位的农药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3.开展“双随机”抽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根据工作实际每年抽查2-4次。

4.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签字等。

5.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或者经营假、劣农药等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三)实施现场检查。主要包括:

1.农药经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2.农药经营有关管理制度等制定和落实情况;

3.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农药行为。

(四)建立监管档案。砀山县农业农村局应建立农药经营许可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现场勘验部分照片;

3.经营人员信息;

4.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记录。

(五)实施信用监管。建立农药经营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产品质量、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对严重违反农药经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规定纳入农药经营“黑名单”管理。

(六)实施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县农业农村局与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农药经营许可审批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协作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法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县农业农村局举报,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农业农村局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种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砀山县农业农村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审批查”改革。县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农药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进行农药经营许可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农药经营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农药经营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四十一条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九、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九条

《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六、八条


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父母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父母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砀山县农业农村局确定后的权责清单(2021年本)》第2项,权力类型: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对父母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采取监督检查、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父母代场种畜禽场合法开展生产经营。

二、事中监管

(一)监管任务。

1.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

(一)《砀山县<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基础实施、设备仪器、技术力量、生产规模、品种标准、技术资料和记录、人员、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防疫措施制度等)

(三)引种证明(由出售畜禽方提供,具体到畜禽品种、名称、头(只)数量);

(四)出售畜禽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引种发票复印件(发票原件需审核);

(六)《动物防疫合格证》副本复印件。

(七)跨省引进种畜禽需提供《安徽省同意跨省引进种用动物批复函》(原件需审核);

(八)申请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九)种畜禽养殖档案(生产日志及免疫记录等)复印件(提供一份), 种禽另附相应的抗体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需审核);

2. 是否依法组织报批。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做出父母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许可决定,并制作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明确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检查企业生产的畜禽品种、代次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采用双随机的方式,每年开展监督检查1-2次,每次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生产企业的种畜禽生产及种畜禽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552-8316110,情节严重的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三)实施现场检查。主要包括:

1.现场重点检查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育种制度、兽医卫生制度、饲养管理制度、档案信息制度、种畜禽出场检验制度等制定和落实情况;

3.种畜禽场猪瘟、伪狂犬病、禽白血病、鸡白痢和奶牛布病、结核病等主要动物疫病的监测情况。

(四)建立监管档案。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现场勘验部分照片;3.符合本县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4.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符合质量标准;5.有相应的育种场所和设备;6.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种畜禽生产业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7.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五)实施信用监管。建立完善父母代场种畜禽场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产品质量、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对严重违反种畜禽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规定纳入种畜禽生产“黑名单”管理。

(六)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县农业农村局与环境保护局、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协作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父母代场种畜禽场进行违法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县农业农村局举报,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种畜禽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农业农村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审批查”改革。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进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种畜禽生产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种畜禽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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