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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权力清单

文章来源: 砀山县农业委员会浏览量:发表时间:2017-08-25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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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类别

 

 

行政审批

15

 

1

行政许可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行政许可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

3

行政许可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撤销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许可,并通报有关情况。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并通报有关情况。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

行政许可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

(一)种子生产停止生产活动1年以上的;(二)种子生产者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5

行政许可

植物检疫

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是否携带检疫性有害生

6

行政许可

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

依照安徽省农村能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农村能源(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是指主要用于农村生活、生产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薪柴等)、太阳能、风能、地热、微水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核发的全省统一的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生产经营。

7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8

行政许可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水产苗种养殖企业、个人生产的苗种生产许可

9

行政许可

捕捞许可证

水产捕捞企业、个人从事捕捞生产许可

10

行政许可

种畜禽(父母代)生产经营许可

1、符合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要求。2、种畜禽合格、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3、具有独立的育种场所,完整的引种、育种记录。

4、具有健全的兽医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措施。5、具有中级以上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11

行政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12

行政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13

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合格证许可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3、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4、有相应技术人员

14

行政许可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1、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2、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3、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4、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15

不予行政许可

拟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一律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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