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信息公开 > 砀山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 行政征收
浏览量:   字体:【    】

砀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征收实施依据、条件、程序

文章来源: 砀山县交通运输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8-13 16:42
字体大小:【    】


序号

类别

权力名称

子项

事实依据

条件

程序

1

行政征收

公路通行费征收(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1.申请单位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规定,经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申请材料原件合法有效;复印件清晰,与原件核对无异。

1、通行车辆提交通行卡。

2、工作人员按要求进行征收通行费。

3、通行费缴纳后放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