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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权限范围内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

文章来源: 砀山县交通运输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4-09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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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流程

·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二、所需材料

·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2016年4月19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交通运输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6.《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3号)第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7.《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11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申请条件

1、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2、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3、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4、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5、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6、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7、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 8、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专项验收; 9、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10、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 11、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 12、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七、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汽博城政务服务中心7号楼1楼交通综合窗口 

八、窗口电话:0557-2278068

咨询电话:0557-2278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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