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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民营公交车辆收购退出经营权实施方案(拟公示稿)

文章来源: 砀山县交通运输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2-04-15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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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砀山县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改革,实现城乡通公交目标,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条件。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交运发〔2011〕490号)、《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积极推进安徽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实施意见》(皖交运发〔2016〕163号)、《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砀山县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砀政办〔2021〕8号)、(砀政办〔2021〕12号)等文件精神,参照《砀山县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改革农班客运车辆收购方案》,及本市其他地区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改革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收购对象

砀山润龙公共交通有限公司100台纯电动公交车及相关配套设施;砀山帝星公交汽车客运有限公司52台燃油公交车,以上均不包含债权、债务。

二、收购实施主体

砀山县交通运输局

三、签约收购协议期限

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四、收购方式

按照采取“集中力量、分步推进”的原则,对目前砀山润龙公共交通有限公司100台纯电动公交车及相关配套设施、砀山帝星公交汽车客运有限公司52台燃油公交车收购。

五、收购车辆处置

在砀山县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车辆和经营权收回,并依法予以补偿,县建投(尚善)公司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砀山县梨都公共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梨都公交公司)做好车辆接收工作。

六、补偿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车辆现值评估。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砀山润龙公共交通有限公司100台纯电动公交车(车体广告补偿标准按照2000元/台计算)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砀山帝星公交汽车客运有限公司52台柴油动力公交车进行科学、统一、公平、公正、公开的现值评估。车辆评估结果在砀山县政务公开网站及时予以公示。车辆使用年限按照国家商务部等四部委《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年限执行。

(二)退出经营补偿。砀山润龙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退出经营补偿标准按照10万元/台进行补偿;砀山帝星公交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退出经营补偿标准按照6万元/台。完成签订收购协议并交车之日前国家政策性补贴属原公交运营公司所有,之日后属县梨都公交公司所有。

(三)社会贡献奖。砀山润龙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社会贡献奖励标准均按照20000元/台进行奖励;砀山帝星公交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社会贡献奖励标准均按照5000元/台进行奖励。

(四)运营亏损补贴。对砀山润龙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实施运营以来,亏损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贴,补贴期限:正式运营之日起至完成签订收购协议并交车之日止。已补贴到位的从收购款中扣除。

(五)就业保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被收购公司解聘员工给予经济补偿。对符合县梨都公交公司驾驶员条件的公交车驾驶员,按照自愿原则,可直接转为梨都公交公司驾驶员继续从业,但不再给予经济补偿(须依法与砀山润龙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建立实际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七、实施步骤

(一)签订收购协议。由砀山县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监督砀山县交通运输局与被收购车辆所属公司签订《砀山县城市公交经营权终止及车辆收购协议书》。

(二)车辆等配套设施审核移交。在车辆移交时,砀山润龙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砀山帝星公交有限公司应向砀山县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收购工作组提供下列相关材料和物件:(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附加税证、车辆行驶证等;(2)车辆实物及附件(车载监控、工具、备胎、安全设施等)。在交付车辆时,应确保车辆及附件与评估时状态一致完好,否则将扣除折损额。(3)场站内配套充电桩、变压器、配套用房等设施设备。收购工作组审核后出具《车辆资产移交、接管清单证明》,由县梨都公交公司按政策和相关规定处置。

(三)申领收购款。砀山润龙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砀山帝星公交有限公司持《砀山县城市公交经营权终止及车辆收购协议书》、《车辆资产移交、接管清单证明》及银行开户账号到收购工作组申领收购款。

八、其他事项

本次民营公交车辆及经营权收购本着自愿原则,不愿意退出经营的,可在经营许可期内依法经营,不得扰乱合法经营车辆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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