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
二、审批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 砀山县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第三款 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2.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6号)中对该事项的表述,建议将名称规范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五、申请条件: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具体标准及条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六、申请资料:
(一)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
4.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5.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6.需提供的其他证明(低保、残疾、疾病证明等)。
(二)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人员,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和共同承租人(如有)的身份、户籍及居住证明;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4.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证明;
5.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7.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8.需提供的其他证明(租赁备案证明等)。
七、办理流程:(下附图)
八、审批期限:即时受理。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2:30-17:3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0557-8880311
十二、监督电话:0557-8026599
十三、办理地点:砀山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桃源居保障房二期北门东100米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