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租赁补贴的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县行政区域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市场平均租金和保障对象的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暂执行标准: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每月按照人均15平方米、10元/平方米标准发放;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每月按照人均15平方米、8元/平方米标准发放。
新就业无房职工,租赁补贴每月按照人均15平方米、8元/平方米标准发放,其累计申请期限不超过24个月,重点审核住房条件。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每月按照人均15平方米、8元/平方米标准发放,其收入应符合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且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家庭租赁补贴面积户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单身户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