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等有关法规规定,决定对环城河西南角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原砀山县第二人民医院周边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环城河西南角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
西南环城河以南,西南环城河以东,荷花巷以北,芒砀南路以西范围内国有土地(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订补偿协议期限:
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6月14日(含法定节假日)
第一签约时段: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6月9日;
第二签约时段: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14日。
四、房屋征收部门: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砀山县征迁服务中心.
六、房屋征收办公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环城河西南角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征收指挥部。地址:砀城镇高台井社区居民委员会(原砀山县第二人民医院)。
联系人:许东京 联系电话:13905676538
七、安置补偿方案
见附件。
八、举报监督电话
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电话:0557-2278060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环城河西南角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2021年5月20日
附件:
环城河西南角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工程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为规范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西南环城河以南,西南环城河以东,荷花巷以北,芒砀南路以西范围内国有土地(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实施单位
砀山县征迁服务中心。
三、签约期限
征收公告注明的期限。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及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由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房屋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有房屋产权证的,合法建筑以产权证记载结合实际丈量的面积为准。
无房屋产权证,但2008年航测影像图上有标注的房屋,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但以下情况除外:
1、违规突击抢建的房屋;
2、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下达过停工令、拆除令暂未拆除的房屋;
3、转让、侵占等形式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房屋;
4、2008年1月1日后未经合法批准建设的房屋。
违法建筑由征收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结合安徽省第一测绘院2008年航测影像图实物界定。2008年以后批准的危房改造房屋,按改造前危房鉴定面积予以补偿。
(二)房屋用途
1、有有效权属证明载明用途的,按载明的用途进行认定。
2、无有效权属证明的,按照《砀山县规划区房屋征收认定工作暂行规定》进行认定。
五、征收补偿原则、方式及标准
(一)补偿原则
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住宅以产权调换为主,商业以货币补偿为主。
(二)补偿方式及标准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的市场价格结合认定面积予以补偿。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安置区内按照“征一安一、互补差价”的原则结合选定的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安置房超出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评估价计算。超出面积差价款在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立即付清的被征收户,按安置房评估价9折结算。
六、安置地点及安置房选择原则
安置地点: 万和江南小区。
安置房选择原则:抽签选定。
被征收户选择安置房应根据自己合法面积选择最接近户型。
七、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相关费用标准
(一)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二)过渡期限及相关费用标准
还原安置房屋期限30个月,如超期按照过渡费规定标准2倍支付。被征收人的过渡费、搬家费、装潢附属物补偿费等参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标准执行。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费、非住宅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按照30个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搬家费按照一次计算,过渡费、非住宅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按照3个月计算。
八、奖惩措施
(一)货币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住宅房屋根据认定面积,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价格结算。在第一时间段或提前签约的奖励认定面积的10%,有房屋产权证或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再奖励2%;在第二时间段签约的奖励认定面积的5%,有房屋产权证或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再享受奖励。
2.商业房屋。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房屋评估价格结算。在第一时间段或提前签约的奖励认定面积的5%,有房屋产权证或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再奖励2%;在第二时间段签约的奖励认定面积的2%,有房屋产权证或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再享受奖励。
(二)、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在第一时段期限内或提前签约的,被征收住宅房屋给予认定面积的10%奖励,有房屋产权证或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再奖励证书记载面积的2%,安置差价优惠照顾按一折计算,超出面积不享受一折优惠照顾。在第二时段签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被征收房屋给予认定面积的5%奖励,有房屋产权证或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再享受奖励。安置差价优惠照顾按二折计算,超出面积不享受二折优惠照顾。
(三)协议签订及搬家奖励
1.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过渡费奖励2元/㎡。
2.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给予20元/㎡搬家奖励。
(四)在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人和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报告,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被征收户交房验收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已补偿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否则,从搬家补偿金中扣除相应损失。
九、救济途径
(一)翻建房屋:2008年航测图有部分显示,但2010年地籍图有显示的翻建房屋,在第一时间段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一层按照80%安置补偿,二层按照50%安置补偿,三层按照30%安置补偿;在第二时间段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一层按照60%安置补偿,二层按照40%安置补偿,三层按照20%安置补偿。
(二)新建房屋:2008年航测图无显示,但2010年地籍图有显示的新建房屋,在第一时间段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一层按照60%安置补偿,二层按照40%安置补偿,三层按照30%安置补偿;在第二时间段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一层按照50%安置补偿,二层按照30%安置补偿,三层按照20%安置补偿。
(三)翻建、新建房屋不再享受奖励。
十、违法违章建筑的处理
违法违章建筑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的,可结合实际丈量面积给予:
1.砖混结构300元/平方米旧料回购费。
2.砖木结构200元/平方米旧料回购费。
3.低于砖木三等结构以下100元/平方米旧料回购费。
十一、实施要求
(一)环城河西南角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是县政府重点工程,征收范围内的各机关、个人要积极配合,特别是党员干部和职工应在第一时段内,率先垂范,带头签约。任何人不得违法干扰、阻碍、抵制征收工作。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方法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不得进行交易、分户,有关部门要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三)征收部门要加大征收补偿政策的宣传力度。依法办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凡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被征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以自焚、自残、自杀等方式威胁,或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恐吓、侮辱、谩骂以妨碍依法征收的;
2.散放恶犬妨碍依法征收的;
3.故意制造谣言、散播虚假信息的;
4.采取伪造或者虚假手段骗取征收补偿的;
5.以其他方式对抗依法征收的。
十二、附则
本方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砀山县征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关于环城河西南角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等有关法规规定,决定对环城河西南角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南关陈庄沟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环城河西南角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
西南二环路以南,原民族中学以东,陇海铁路以北,芒砀南路以西50米范围内国有土地(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订补偿协议期限:
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6月14日(含法定节假日)
第一签约时段: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6月9日;
第二签约时段: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14日。
四、房屋征收部门: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砀山县征迁服务中心.
六、房屋征收办公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环城河西南角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征收指挥部。地址:砀城镇南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南关宏泉加油站东50米路南)。
联系人:张新社 联系电话:13965369381
七、安置补偿方案
见附件。
八、举报监督电话
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电话:0557-2278060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环城河西南角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2021年5月20日
附件:
环城河西南角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工程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为规范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西南二环路以南,原民族中学以东,陇海铁路以北,芒砀南路以西50米范围内国有土地(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实施单位
砀山县征迁服务中心。
三、签约期限
征收公告注明的期限。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及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由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房屋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有房屋产权证的,合法建筑以产权证记载结合实际丈量的面积为准。
无房屋产权证,但2008年航测影像图上有标注的房屋,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但以下情况除外:
1、违规突击抢建的房屋;
2、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下达过停工令、拆除令暂未拆除的房屋;
3、转让、侵占等形式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房屋;
4、2008年1月1日后未经合法批准建设的房屋。
违法建筑由征收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结合安徽省第一测绘院2008年航测影像图实物界定。2008年以后批准的危房改造房屋,按改造前危房鉴定面积予以补偿。
(二)房屋用途
1、有有效权属证明载明用途的,按载明的用途进行认定。
2、无有效权属证明的,按照《砀山县规划区房屋征收认定工作暂行规定》进行认定。
五、征收补偿原则、方式及标准
(一)补偿原则
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住宅以产权调换为主,商业以货币补偿为主。
(二)补偿方式及标准
2、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的市场价格结合认定面积予以补偿。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安置区内按照“征一安一、互补差价”的原则结合选定的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安置房超出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评估价计算。超出面积差价款在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立即付清的被征收户,按安置房评估价9折结算。
六、安置地点及安置房选择原则
安置地点: 万和江南小区。
安置房选择原则:抽签选定。
被征收户选择安置房应根据自己合法面积选择最接近户型。
七、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相关费用标准
(一)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二)过渡期限及相关费用标准
还原安置房屋期限30个月,如超期按照过渡费规定标准2倍支付。被征收人的过渡费、搬家费、装潢附属物补偿费等参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标准执行。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费、非住宅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按照30个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搬家费按照一次计算,过渡费、非住宅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按照3个月计算。
八、奖惩措施
(一)货币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住宅房屋根据认定面积,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价格结算。在第一时间段或提前签约的奖励认定面积的10%,有房屋产权证或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再奖励2%;在第二时间段签约的奖励认定面积的5%,有房屋产权证或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再享受奖励。
2.商业房屋。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房屋评估价格结算。在第一时间段或提前签约的奖励认定面积的5%,有房屋产权证或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再奖励2%;在第二时间段签约的奖励认定面积的2%,有房屋产权证或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再享受奖励。
(二)、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在第一时段期限内或提前签约的,被征收住宅房屋给予认定面积的10%奖励,有房屋产权证或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再奖励证书记载面积的2%,安置差价优惠照顾按一折计算,超出面积不享受一折优惠照顾。在第二时段签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被征收房屋给予认定面积的5%奖励,有房屋产权证或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再享受奖励。安置差价优惠照顾按二折计算,超出面积不享受二折优惠照顾。
(三)协议签订及搬家奖励
1.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过渡费奖励2元/㎡。
2.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给予20元/㎡搬家奖励。
(四)在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人和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报告,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被征收户交房验收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已补偿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否则,从搬家补偿金中扣除相应损失。
九、救济途径
(一)翻建房屋:2008年航测图有部分显示,但2010年地籍图有显示的翻建房屋,在第一时间段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一层按照80%安置补偿,二层按照50%安置补偿,三层按照30%安置补偿;在第二时间段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一层按照60%安置补偿,二层按照40%安置补偿,三层按照20%安置补偿。
(二)新建房屋:2008年航测图无显示,但2010年地籍图有显示的新建房屋,在第一时间段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一层按照60%安置补偿,二层按照40%安置补偿,三层按照30%安置补偿;在第二时间段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一层按照50%安置补偿,二层按照30%安置补偿,三层按照20%安置补偿。
(三)翻建、新建房屋不再享受奖励。
十、违法违章建筑的处理
违法违章建筑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的,可结合实际丈量面积给予:
1.砖混结构300元/平方米旧料回购费。
2.砖木结构200元/平方米旧料回购费。
3.低于砖木三等结构以下100元/平方米旧料回购费。
十一、实施要求
(五)环城河西南角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是县政府重点工程,征收范围内的各机关、个人要积极配合,特别是党员干部和职工应在第一时段内,率先垂范,带头签约。任何人不得违法干扰、阻碍、抵制征收工作。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方法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不得进行交易、分户,有关部门要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七)征收部门要加大征收补偿政策的宣传力度。依法办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八)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凡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被征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以自焚、自残、自杀等方式威胁,或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恐吓、侮辱、谩骂以妨碍依法征收的;
2.散放恶犬妨碍依法征收的;
3.故意制造谣言、散播虚假信息的;
4.采取伪造或者虚假手段骗取征收补偿的;
5.以其他方式对抗依法征收的。
十二、附则
本方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砀山县征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