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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关于公租房腾退的相关规定

文章来源: 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2-01-21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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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重新核定租金标准或补贴档次;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腾退、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运营机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搬迁,承租家庭应当在退租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交清房屋租金,腾退所租房屋。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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