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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公租房租金收取(减免)标准与管理

文章来源: 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09-28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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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内容来源于《砀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砀政办〔2020〕2 号文件第七章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租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针对不同保障人群实 行差别化租金,原则上每 2 年调整一次。 经县发改委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暂执行标准:

(一)城区低保家庭和优先享受保障第二类、第三类住房困 难群体,执行 1 元/平方米/月;

(二)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执行 2 元/平方米/月;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等的住房困难保障对象,执行 4 元/平方米/月;

超出保障条件的 无房户且拒不退出的家庭,按当地同时期同地段市场标准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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