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租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针对不同保障人群实 行差别化租金,原则上每 2 年调整一次。 经县发改委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暂执行标准:
(一)城区低保家庭和优先享受保障第二类、第三类住房困 难群体,执行 1 元/平方米/月;
(二)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执行 2 元/平方米/月;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等的住房困难保障对象,执行 4 元/平方米/月;
超出保障条件的 无房户且拒不退出的家庭,按当地同时期同地段市场标准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