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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公租房租赁补贴、承租住房申请受理与审核

文章来源: 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09-28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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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内容来源于《砀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砀政办〔2020〕2 号文件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 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 作为申请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分为受理、初审、审核和 登记四个阶段。 镇(园区)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 房困难家庭申请的审核、登记工作,负责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 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受理、审核、登记工作。 用人单位应根据我县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政策,做好 本单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 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并协助做好收入和住房条件证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 明以及租赁补贴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第十条 镇(园区)和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公共 租赁住房保障受理窗口。

第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 1.具有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居民户口,并在当地实际居住 1 年以上;2.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标 准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 800 元/月。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中 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的,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县城镇人均可 支配收入的 80%; 3.申请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 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申请家庭 3 年内无出售、赠与、征 拆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交易行为,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5.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及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范围内无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申请人和共同承租人(如有)3 年内无出售、赠与、征拆或自行委 托拍卖房产交易行为,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2.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人均收入应低于上一年度 本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 3.在申请之日前已与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单位或企业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4.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6 个月以上; 5.申请租赁补贴的要在申请补贴所在地实际租房居住,并进 行住房租赁备案,本县城镇无住房资助能力,且持有本地合法有 效的居住证; 6.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提供 下列材料:

(一)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交下列 材料:1.申请书; 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 4.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5.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 的书面授权书; 6.需提供的其他证明(低保、残疾、疾病证明等)。

(二)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及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人员,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和共同承租人(如有)的身份、户籍及居住证明;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4.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证明; 5.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 纳证明;6.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7.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 的书面授权书; 8.需提供的其他证明(租赁备案证明等)。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一保障对象只能申请一套公共 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 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镇(园区)提交申请。新就业无 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鼓励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 人员的申请初审前置,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保障资格进行初审, 合格后统一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和 财产状况认定:

(一)申请保障对象家庭和家庭人口认定: 家庭认定。以自然家庭为一个申报户,即夫妻双方、未婚子 女。家庭人口认定。下列人员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 因入托、求学、入伍等原因,将户口临时迁出的子女,可计 入申请家庭人口。

(二)申请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认定: 1.工资、薪金、住房公积金所得; 2.生产、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其它所得。 凡年满 18 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有正常劳动能 力的家庭成员,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按务工地的最低收入计算。

(三)申请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情况认定: 无房户认定: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的;承租政府直管公房、 单位公房,其租金达到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的;租借他人住房 以及居住临时简易房、危旧房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申请家庭有住房: 1.家庭成员(个人)有私有房屋的; 2.家庭成员(个人)承租的公有房屋租金明显低于同类住房 市场租金水平的;3.家庭成员(个人)在申请前 3 年内已转让住房的; 4.家庭成员(个人)待征迁安置的; 5.家庭成员(个人)依合同尚未交付房屋的; 6.申请人(个人)在本城镇区域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四)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1. 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据实测定建筑面积。 2.自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出售、转让的自用住房按原住房面 积认定(协议离婚涉及房产的按协议约定认定住房面积), 3.改变住房用途的,仍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4.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当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5.待入住的征迁安置住房和实行货币化补偿被征迁房屋,按 拆迁时原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 况,不得隐瞒、虚报或者伪造。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准入应建立部门联合审核制 度。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信息和经 济信息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 程序审核:

(一)受理、初审。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 1.镇(园区)应设置固定窗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并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2.镇(园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 意见。符合条件的,镇(园区)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 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 2 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 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住房保障行政 主管部门。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 1.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固定窗口受理申请人提出 的申请,并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2.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提出初审要求。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要 求,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住房保障 行政主管部门。

(二)审核。 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依据部门联合审核制度,会同民政部门,通 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或者通过用人单位,对申请 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对符合保障 条件的确定租金标准和补贴档次。

(三)登记。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 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 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 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 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对镇(园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镇(园区)建 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代表其向镇(园区)管理机构提 出书面申请,镇(园区)应当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 的申请对象列入保障范围。

第十九条 在初审、审核、登记过程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初审、审核、登记单位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书面告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向初审、审核、登记单位申请复核。初审、审核、登记单位应当 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经复核原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 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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