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注销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查封的注销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砀山县汽博城28#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0557-881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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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查封期限 |
查封机关 |
查封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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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孟祥根 |
砀城镇政务新区侯楼社区旭日路西侧桐木路北侧(砀山青山郡王府80#2104号) |
2021年05月24日起2024年05月23日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2019皖1321执495号 |
登记机构::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