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砀自然资规执罚[2025]03号
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修建人民西路西延段及平交路口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4月未经批准擅自超占砀城镇中原社区集体耕地2766.33平方米(4.1495亩)修建市政道路人民西路西延段平交路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1.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未能提供合法的用地手续;2.道路竣工并投入使用的照片;3.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基本农田保护图》;4.其他证据材料。
2.我局已于 2025年9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权利的放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土地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1亩以上不足5亩的,或永久基本农田不足1亩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1495亩;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道路和其它设施2766.33平方米(以实施没收时实际发生面积为准);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82989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必须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生成交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的具体生成内容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你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大鹏
电 话: 17755707595
地 址: 砀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砀城镇桃源居综合办公楼1109室)
砀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