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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7月11日行政处罚案件

文章来源: 砀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7-11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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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填) 违法行为类型(必填) 违法事实(必填) 处罚依据(必填) 处罚类别(必填) 处罚内容(必填)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必填) 处罚有效期(必填) 公示截止期(必填) 备注
砀山县畜牧良种繁殖场 砀自然资规执罚【2024】1号 非法占地 非法占用砀山县畜牧场国有土地建钢构棚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没收非法财物价值9万元、处36000元人民币罚款 3.6 2024/7/11 2099/12/31 2027/7/11 1、责令你单位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5.4060亩;
2、没收当事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8424.48平方米和其他设施(以没收时实际发生面积为准);   
3、处以罚款: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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