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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2021年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文章来源: 砀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03-09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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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砀自然资规征补〔20211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砀山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砀自然资规征启〔20211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砀山县2021年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实施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高铁新区西苑社区(砀城镇道南西村,下同)境内集体土地26.3411公顷,其中农用地25.9589公顷(耕地20.7578公顷、建设用地0.3822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

二、补偿标准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执行村(居)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本公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高铁新区西苑社区土地补偿费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16433/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32867/亩。

(二)村(居)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关于印发砀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砀政〔2008〕23号)规定:在上述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8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以当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现场调查为准。

五、其他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砀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砀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或者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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