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要求,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时全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确定每亩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结余情况,适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所筹集社会保障费用不足以支付社会保障对象待遇的,差额由县人民政府解决。
砀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