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信息公开 > 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浏览量:   字体:【    】

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目录(2023年版)

文章来源: 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1-11 15:07
字体大小:【    】

砀山县人社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目录

 

1.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8

2.职工参保登记办事指南10

3. (社会保险参保)个人基本信息变更12

4.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办事指南14

5.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办事指南 15

6.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办事指南17

7.(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申报办事指南19

8.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办事指南20

9.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办事指南23

10.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办事指南25

11.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办事指南27

13.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办事指南31

14.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办事指南34

15.(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办事指南36

16.遗属待遇申领办事指南39

17.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办事指南41

1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办事指南44

19.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办事指南45

20.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办事指南48

21.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办事指南51

22.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53

27.(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办事指南64

28.异地工伤就医报告办事指南65

29.(工伤)旧伤复发申请确认办事指南67

30.(工伤)转诊转院申请确认办事指南68

31.工伤康复申请确认办事指南69

32.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办事指南71

33.(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办事指南73

34.(工伤)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办事指南75

36.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办事指南 76

37.(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办事指南 78

38.(工伤)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办事指南 79

3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办事指南 80

40.(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办事指南 81

41.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办事指南 82

4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办事指南 83

43.(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办事指南 84

44.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事指南 86

45.失业保险金申领办事指南 87

46.(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办事指南 89

47.(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90

48.(失业人员)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办事指南 91

49.(失业人员)价格临时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93

50.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事指南 95

51.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96

52.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98

53.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99

54.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办事指南 101

55.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办事指南 103

56.社会保障卡申领办事指南 105

57.社会保障卡启用办事指南 107

58.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办事指南 109

59.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办事指南 110

60.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办事指南 113

61.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办事指南 115

62.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办事指南 117

63.社会保障卡注销办事指南 119

64.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办事指南 120

65.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办事指南 122

66.职业介绍办事指南 124

67.职业指导办事指南 126

68.创业开业指导办事指南 128

69.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办事指南 130

70.创业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133

71.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办事指南 135

72.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137

73.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139

74.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办事指南 141

75.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143

76.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145

77.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147

78.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办事指南 149

79.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151

80.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153

81.(流动人员)档案的接收和转递办事指南 155

82.(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办事指南 157

83.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办事指南 159

84.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办事指南 161

85.提供政审(考察)服务办事指南 163

86.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办事指南 165

89.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办事指南 164

90.国家和省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办事指南 166

9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办事 167

93.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170

94.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办事指南 172

95.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174

96.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办理办事指南 176

97.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服务办事指南 178

98.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综合管理办事指南 180

99.创业培训补贴发放办事指南 182

100.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查询服务办事指南 184

102.紧缺专业工种就业补贴发放办事指南 186

103.个人参保证明查询打印办事指南 188

106.职工正常退休()申请办事指南 190

107.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办事指南 192

108.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办理指南 194

109.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办理办事指南196

110.公共就业招聘服务办事指南 198

 

 

1.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条:……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3.《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五、着力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

二、承办机构

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一)行政区域内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

五、申报材料

1.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

2.建设施工项目合同;

3.建筑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4.企业营业执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窗口

2.审查:信息中心

3.办结:  信息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信息中心   0557-8022160

 

2.职工参保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二、承办机构

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参保职工首次参保;

3.需携带参保单位公章。

五、申报材料

1.砀山县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变更申报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窗口

2.审查:信息中心

3.办结:  信息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60

 

3. (社会保险参保)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九条: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填写新的《登记表》,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或携带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变更。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二、承办机构

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申请变更

五、申报材料

1.派出所身份信息变更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窗口

2.审查:信息中心

3.办结:  信息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60

4.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十三条:县社保机构应允许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或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

二、承办机构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个人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发生变动情形,需要变更的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

2.银行卡。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审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3.办结: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7-2278886

 

 

5.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八十条:……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工伤医疗费可通过签订代发协议的商业银行进行支付;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可通过与工伤协议机构网上审核后进行直接结算并支付。

二、承办机构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发生变动情形,需要变更的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2.审查: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3.办结: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7-0557-8022086

 

6.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发生变动情形,需要变更的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7.(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申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二、承办机构

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发生缴费人员增减或减少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人员变更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信息中心

2.审查:信息中心

3.办结:  信息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60

 

 

8.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十三条:社保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部门传递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数据、退费核验信息、退费信息、特殊缴费业务核定等信息,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相关数据的省级集中交互。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二、承办机构

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缴费变更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基数变更申请书(自拟)

六、服务流程

1.受理:信息中心

2.审查:信息中心

3.办结:  信息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60

 

9.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2.《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4.《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一、关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问题。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具体延长缴费办法由各地制定。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五条: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参保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二、承办机构

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发生需延缴的社会保险费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信息中心

2.审查:信息中心

3.办结:  信息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60

 

 

10.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

二、承办机构

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或个人发生社会保险断缴需补缴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1.参保人员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申请核定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劳动合同;

4.工资证明或银行流水;

5.单位情况说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窗口

2.审查:信息中心

3.办结:  信息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60

 

 

11.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十九条: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通过政府网站或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告知本人,同时应提供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供参保人员查询打印《对账单》。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二、承办机构

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

五、申报材料

1.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及办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2.需开具证明的人员数据盘。

六、服务流程

1.受理:信息中心

2.审查:信息中心

3.办结:  信息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60

 

 

1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十九条: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通过政府网站或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告知本人,同时应提供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供参保人员查询打印《对账单》。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二、承办机构

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到所属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六、服务流程

1.受理:信息中心

2.审查:信息中心

3.办结:  信息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60

 

 

13.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社保机构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的要求,及时开展参保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本村(居)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汇总后上报县社保机构。第三十三条:对通过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发现的疑似丧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社保机构应当暂停待遇发放,并调查核实……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二、承办机构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单位内职工发生判刑等需暂停养老保险待遇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离退休人员待遇终止(暂停)申请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审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3.办结: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7-2278886

 

 

14.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全文。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三条:……对调查核实后确定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社保机构应当立即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二、承办机构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五、申报材料

单位有关恢复说明材料或刑满释放说明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审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3.办结: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7-2278886

 

 

15.(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7.《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九条:……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注销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和申请材料,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

8.《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二、承办机构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养老保险参保人存在到达退休后缴费未满15年、死亡、出国(境)等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1.直系亲属身份证或户口本

2.直系亲属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或档案中记载的关系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审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3.办结: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7-2278886

 

 

16.遗属待遇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九条:……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注销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和申请材料,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

二、承办机构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发生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遗属

五、申报材料

1.告知承诺书

2.申领人(遗属)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审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3.办结: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7-2278886

 

17.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全文。

6.《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全文。

7.《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全文。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全文;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第二条:着力推进社保经办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中(二)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网上办理。

二、承办机构

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现跨统筹地区就业等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窗口

2.审查:信息中心

3.办结:  信息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60

 

 

1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二、承办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现离开机关事业单位、跨统筹地区调动等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2.审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3.办结: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7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7-8778058

 

 

19.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二)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4.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第二条:着力推进社保经办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中(四)精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材料。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

二、承办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现到企业就业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审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3.办结: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7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7-87780582278886

 

 

20.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5.《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第二条:着力推进社保经办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中(五)优化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自202111日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参保人员直接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提出归集申请……

二、承办机构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符合互转法定条件的

五、申报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审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3.办结: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7-2278886

 

 

21.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全文。

2.《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69号)全文。

3.《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全文。

4.《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全文。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第二条:着力推进社保经办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中(六)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军人进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需提出转移申请,由安置地社保机构和部队有关部门协同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承办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军人或随军家属发生退役、外地就业等法定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审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3.办结: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7-87780582278886

 

 

22.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4.《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第十条: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关系时,曾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5.《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二、承办机构

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

五、申报材料

1.社会保障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窗口

2.审查:信息中心

3.办结:  信息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60

 

 

 

 

27.(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四十条: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长期居住在参保地以且有医疗依赖的工伤职工,需按照参保地相关规定,在居住地选择1-2家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或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入口服务提出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经办机构应对工伤职工提出的异地居住就医申请及时核准。

二、承办机构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存在需要继续治疗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1.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窗口

2.办结: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086

 

 

28.异地工伤就医报告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三十八条:职工在参保地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列伤情稳定后转回参保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二、承办机构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存在情况紧急在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或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工伤事故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2.审查: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3.办结: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086

 

 

29.(工伤)旧伤复发申请确认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四条: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二、承办机构

市人社局工伤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并经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诊断意见的

五、申报材料

1.病历;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旧伤复发申请表;

4.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工伤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审查:工伤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办结: 工伤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人社局工伤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联系电话:0557-3066736

 

 

30.(工伤)转诊转院申请确认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四十一条:建立合理的转诊转院就医机制,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应医,如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或者近亲属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由协议机构提出意见,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转诊转院。

二、承办机构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因伤情存在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地区就医的

五、申报材料

1.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2.审查: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3.办结: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086

 

 

31.工伤康复申请确认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七条: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应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2.《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一、《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既是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开展工伤康复服务的业务指南和工作规程,也是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必需使用的中医治疗、康复类项目按本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二、承办机构

市人社局工伤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存在需要进行康复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1.病例;

2.工伤康复申请表;

3.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工伤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审查:工伤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办结: 工伤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人社局工伤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联系电话:0557-3066736

 

32.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八条:工伤康复治疗的时间需要延长时,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同意,并报业务部门批准。

2.《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一、《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既是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开展工伤康复服务的业务指南和工作规程,也是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必需使用的中医治疗、康复类项目按本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二、承办机构

市人社局工伤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存在需要延长工伤康复治疗时间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1.病历;

2.工伤康复治疗延期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工伤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审查:工伤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办结: 工伤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人社局工伤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联系电话:0557-3066736

 

 

33.(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七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第十六条: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四十九条: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

二、承办机构

市人社局工伤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

五、申报材料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工伤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审查:工伤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办结: 工伤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2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人社局工伤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联系电话:0557-3066736

 

 

34.(工伤)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五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四十九条: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

二、承办机构

市人社局工伤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因伤情存在需要在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的

五、申报材料

1.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工伤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审查:工伤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办结: 工伤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2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人社局工伤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联系电话:0557-3066736

 

 

 

36.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五十八条:未实现直接联网结算结算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申报医疗费。

二、承办机构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发生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且符合从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条件的

五、申报材料

1.病例;

2.发票;

3.费用清单;

4.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2.审查: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3.办结: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086

 

 

 

37.(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六十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办机构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二、承办机构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存在住院治疗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1.费用明细和费用发票;

2.门诊病历。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2.审查: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3.办结: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086

 

 

38.(工伤)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六十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办机构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二、承办机构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的存在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1.病例;

2.发票;

3.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2.审查: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3.办结: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086

 

 

3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六十八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应当持申领人和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等相账户信息,及时向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伤残待遇。其中,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二、承办机构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为五级及以上伤残,且存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五、申报材料

1.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2.审查: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3.办结: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086

 

 

40.(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四条: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六十五条: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未实现直接联网结算的,由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持辅助器具配置票据、配置服务记录等材料申报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

二、承办机构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伤情配置辅助器具或更换辅助器具的

五、申报材料

1.发票;

2.费用清单;

3.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窗口

2.审查: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3.办结: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086

 

 

41.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六十八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应当持申领人和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等相账户信息,及时向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伤残待遇。其中,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二、承办机构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一)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到四级伤残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

(二)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及以上伤残或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及以上伤残,且由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五、申报材料

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核定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2.审查: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3.办结: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086

 

 

4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二条:工伤职工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二、承办机构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存在因工死亡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1.“申领工亡人员有关待遇关联服务事项申请表;

2.户口簿;

3.死亡医学证明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2.审查: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3.办结: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086

 

 

43.(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二、承办机构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存在因工死亡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1.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2.户口本;

3.死亡医学证明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2.审查: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3.办结: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086

 

44.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对工伤保险待遇核定金额有异议提出复核的,经办机构应进行复核,确需调整调的,予以调整。

二、承办机构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存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等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2.审查: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3.办结: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086

 

 

45.失业保险金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4.《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8号)全文。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失业保险参保职工失业,并且符合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8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46.(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个人遗属,由遗属或单位经办人员统一办理。

五、申报材料

1.参保人员死亡的证明;

2.告知承诺书;

3.户口本(户籍证明)

4.火化证明;

5.申领人(遗属)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47.(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5号)全文。

3.《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培训、介绍补贴。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48.(失业人员)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已经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49.(失业人员)价格临时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二、主要内容(三)联动措施……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抓紧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程序,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2.《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五、明确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3.《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三、提高补贴发放的时效性: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4.《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六)资金保障。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失业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价格临时补贴达到法定起动条件的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50.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4.《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失业保险人员出现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五、申报材料

1.劳动合同;

2.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省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51.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二)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4.《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二、基本条件。……(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5.《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五、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上年度失业保险费缴费凭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52.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全文。

3.《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申报材料

1.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2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53.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二、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三、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养老保险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企业

五、申报材料

企业年金方案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养老保险股

2.审查:养老保险股

3.办结: 养老保险股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养老保险股   联系电话:0557-8095282

 

 

54.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二、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三、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养老保险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企业已备案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发生变更,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五、申报材料

1.单位企业年金方案调整备案的函;

2.调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养老保险股

2.审查:养老保险股

3.办结: 养老保险股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养老保险股   联系电话:0557-8095282

 

 

55.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二、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三、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养老保险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五、申报材料

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养老保险股

2.审查:养老保险股

3.办结: 养老保险股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养老保险股   联系电话:0557-8095282

 

 

56.社会保障卡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完成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五、申报材料

1.电子照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窗口

2.审查:窗口

3.办结: 窗口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60

 

 

57.社会保障卡启用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完成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已经领取社会保障卡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窗口

2.审查:信息中心

3.办结:  信息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60

 

 

58.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完成省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已经领取社会保障卡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六、服务流程

1.受理:信息中心

2.审查:信息中心

3.办结:  信息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60

 

 

 

59.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发生个人信息变更,需对应变更社会保障卡信息的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窗口

2.审查:信息中心

3.办结:  信息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60

 

 

60.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需修改或重置社会保障卡密码的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六、服务流程

1.受理:信息中心

2.审查:信息中心

3.办结:  信息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60

61.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需要挂失或解挂社会保障卡的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六、服务流程

1.受理:信息中心

2.审查:信息中心

3.办结:  信息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60

 

 

62.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需要补领、换领或换发社会保障卡的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窗口

2.审查:信息中心

3.办结:  信息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60

 

 

63.社会保障卡注销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需要注销社会保障卡的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窗口

2.审查:信息中心

3.办结: 信息中心将卡收回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60

 

 

64.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者,均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65.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6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资质材料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66.职业介绍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7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有就业意愿的求职者或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67.职业指导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8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有就业意愿的求职者或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68.创业开业指导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有就业意愿的求职者或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69.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专项服务制度等……

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企业需提前在宿州公共招聘网上注册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

2.营业执照;

3.招聘简章。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70.创业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九)……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创业补贴……第九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二、……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 10 1 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 12 个月的创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可向注册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五、申报材料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71.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七、大力提升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3.《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第十七条: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4.《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九)强化部门协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

5.《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6.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二、适当提高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工商登记注册人应与贷款申请人相符;(2)有固定的营业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3)无不良信用记录。(4)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贷款。

五、申报材料

1.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认定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砀山县创业贷款信用担保审批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72.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形式的灵活就业(即劳动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形式)、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报享受社保补贴。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73.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八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四、通过公益性  岗位托底安置。各地要指导贫困县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的规定,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帮扶,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后,按季度向县区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申报材料

1.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

2.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

3.高层次留学人才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74.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六、大力促进就业公平……要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实施办法,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七、进一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4.《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一、人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流动人员户口。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当工作单位没立集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流动人员应及时将户口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中迁出。目前已经实施或今后实施社区集体户口(公共户)管理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基本原则,稳妥办理流动人员户口由人才集体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公共户)手续。二、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按照辖区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协助其办理流动人员落户、户口迁移手续以及人口统计等工作;负责户口页保管、借用等日常管理。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高校毕业生;

2.代理单位录(聘)用。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75.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1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4.《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就业见习补贴……第十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毕业时间不足三个月(见习期为6个月的可向前延伸到离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通过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且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3.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补贴花名册;

4.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76.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十一条: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3.《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规定: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五、申报材料

1.1寸照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77.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第七条:……(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小微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保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在新招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1年后,向人社部门一次性申报社保补贴。

五、申报材料

1.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报表;

2.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报表花名册。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78.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3.《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4.《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据实填写

五、申报材料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申报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79.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二十)……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3.《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

4.《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承办机构

职业能力建设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培训、介绍补贴。

五、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委托招聘协议和招聘简章;

3.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职业能力建设

2.审查:职业能力建设

3.办结: 职业能力建设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职业能力建设股   联系电话:0557-8095278

 

 

80.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技能鉴定……

2.《关于进一步明确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费用免除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75号)第一条 对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费用予以免除。第二条 上述人员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无需交费,实施评价的有关成本由评价机构先行垫支。评价机构在每个评价批次完成后,凭评价结果汇总表和证书信息花名册载明的参加评价人数,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二、承办机构

职业能力建设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劳动者经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 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3. 培训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据

4. 银行账户信息

六、服务流程

1.受理:职业能力建设

2.审查:职业能力建设

3.办结: 职业能力建设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8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95278

 

 

 

 

81.(流动人员)档案的接收和转递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章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档案的接收、转递;……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一)在本市落实工作单位(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所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非国有制企业)的流动人员;

(二)与所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央企、市属国企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且暂无新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申报材料

1.调档函;

2.工作证明;

3.解除劳动合同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82.(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章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档案的接收、转递;(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人事档案存放于安徽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的档案管理人员

2、在肥落实工作单位(工作单位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或流动人员

3、与在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央企、省属国企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且暂无新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在安徽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已办理开户手续的代理单位

五、申报材料

流动人员档案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83.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章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档案的接收、转递;(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四)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砀山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二)符合以下查阅范围之一:

1.公安、检察、法院、纪律检查、监察、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因侦查、审理等需要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

2.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本单位员工的档案;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审查需查阅的档案。

五、申报材料

1.政审介绍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84.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章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五)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流动人员确认人事档案在市级人才中心存放。2.证明严格依据申请人档案记载的内容出具,证明范围包括档案存放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档案同意调出证明等。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85.提供政审(考察)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章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六)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档案在我中心保管(办理因公出国(境)政审还须是由单位委托我中心人事代理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86.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十六)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应随同档案一并转入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3.《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档案托管且申请材料齐全的流动党员

五、申报材料

1.党组织转移介绍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89.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

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十一、……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应由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报人事部备案……

3.《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六条:……一般性专业正高级评委会由有关部委或具备组建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人事部批准组建;副高级评委会由人事部授权具备组建条件的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组建,报人事部备案;中级评委会的组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参照上述原则决定。特殊性专业中、高级评委会由人事部授权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建。

二、承办机构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分别核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市职改领导小组核准当地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并报省职改办备案。

五、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组建评委会的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2.审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3.办结: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联系电话:0557-8022128

 

 

90.国家和省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特聘专家服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组通字〔201219)全文。

2.《关于印发〈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组通字〔20179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国人部发〔200525号文件界定的已加入外国籍来华工作的如下高层次留学人才:1、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2、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3、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有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4、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2.审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3.办结: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联系电话:0557-8022128

 

 

 

9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办事

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03号)二、《证书》分高、中、初级三种,由人事部统一印制……。 三、《证书》发放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或职改工作部门负责,各地区考试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2.《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第六条:……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组织实施。

3.《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第十六条: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具体负责核发工作。

4.《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84号)二、具体内容(二)改革证书制作模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将有关考试管理机构最终确认的合格人员信息送交印制企业一次性完成制证后,由印制企业配送到各省(区、市)或有关考试管理机构,由各省(区、市)或有关考试管理机构负责证书的具体发放工作……

5.《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1号)二、新版证书发放管理相关事项(一)证书管理和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证书的印制及信息打印工作(包括照片信息),有关考试机构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提供准确无误的合格人员信息。各省(区、市)或有关考试机构负责证书的具体发放工作……

二、承办机构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参加当年各类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宿州考点考生;证书填错、损坏或遗失等情况需要办理补(换)发证书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2.审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3.办结: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联系电话:0557-8022128

 

 

93.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已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业务用户开设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窗口

2.审查: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

3.办结: 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股   联系电话0557-8093456

 

94.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8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五、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

2.审查: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

3.办结: 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股   联系电话0557-8093456

 

 

95.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二、承办机构

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已安排未成年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三)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岗位符合《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

五、申报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

2.审查: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

3.办结: 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股   联系电话:0557-8093456

 

96.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办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二(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

2.《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款通知书》,由银行将保障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按照属地政策办理,各市自行完善。

五、申报材料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

2.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终止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队;

2.审查: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队;

3.办结: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557-8038110

 

 

97.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根据20154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二)因私出国政审;(三)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六)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二、承办机构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档案存放砀山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符合职称首次确定条件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1)中专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认定员级职称;

2)专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认定助理职称;

3)本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认定助理职称;

4)硕士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可认定助理职称;

5)博士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可认定中级职称。

五、申报材料

砀山县大中专毕业生首次确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审批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2.审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3.办结: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联系电话:0557-8022128

 

 

98.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综合管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二、承办机构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全市专业技术人员

五、申报材料

继续教育证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2.审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3.办结: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联系电话:0557-8022128

 

 

 

99.创业培训补贴发放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754号)(三)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原则上按季申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后),及时向当地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报送申请材料,并附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经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初审、同级人社部门复审后,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创业后扶持补贴申报程序、资料由各市人社、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2.《关于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91号规定对按规定承担创业培训任务的创业培训机构,按照免费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1000/人,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1300/人,创业基地实训800/人。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原则上按季申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后),及时向当地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报送申请材料

五、申报材料

就业创业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100.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查询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2.《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无偿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企业单位

五、申报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队;

2.审查: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队;

3.办结: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557-8038110

 

 

 

102.紧缺专业工种就业补贴发放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全文。

2.《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754号)第五条: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类别:……(五)紧缺专业(工种)省内就业补助。对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时与省内民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一定的标准给予毕业生一次性补助(不含免费学生)。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关于实施皖人社发32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3号):一、紧缺专业(工种)省内就业补助所学专业为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与省内各类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稳定就业1年后,可向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补助,提供《紧缺专业(工种)就业补助申报表》(附件1)、《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等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毕业生本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于每年4月份公布紧缺专业(

五、申报材料

1.紧缺专业(工种)就业补助申报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劳动合同。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103.个人参保证明查询打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承办机构

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到所属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六、服务流程

1.受理:信息中心

2.审查:信息中心

3.办结:  信息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60

 

 

106.职工正常退休()申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5.《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6.《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全文。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

8.《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养老保险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养老保险参保职工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或符合法定正常退休条件

五、申报材料

1.企业职工退休申请表;

2.身份证;

3.户口簿;

4.社会保障卡;

5.照片;

6.参保证明;

7.档案。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窗口

2.审查:养老保险

3.办结: 养老保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养老保险股   联系电话:0557-8095282

 

 

107.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一)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三)严格按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4.《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全文。

5.《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全文。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                                   7.《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养老保险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情形

五、申报材料

1.企业职工退休申请表;

2.身份证;

3.户口簿;

4.社会保障卡;

5.照片;

6.参保证明;

7.公示;

8.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

9.档案。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窗口

2.审查:养老保险

3.办结: 养老保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养老保险股   联系电话:0557-8095282

 

 

108.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三、服务对象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四、申请条件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五、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3.其他证明材料。

、服务流程

1.受理: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 

2.审查: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 

3.办结: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标准及依据

  

 、咨询方式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557-8038110

 

 

 

109.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办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

3.《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第二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并使其与社会化发放数据库实现变更联动。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审核程序,新增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证基本养老金发放的有关数据和资金及时到位。每月基本养老金开始发放的日期一般应定于5日至25日之间,具体日期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基本养老金发放日的2个工作日以前,将基本养老金发放数据传至代理发放业务的银行、邮局,同时汇入相应的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在资金汇入以后2日内,将资金划入离退休人员的个人储蓄账户。

二、承办机构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报条件

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审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3.办结: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九、咨询方式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7-2278886  

 

110.公共就业招聘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专项服务制度等……

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企业需提前在宿州公共招聘网上注册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

2.营业执照;

3.招聘简章。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审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办结: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802212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