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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12-28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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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待遇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次月起按月计发待遇。

三、待遇计算

领取养老金标准=当年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四、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死亡、丧失国籍、已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死亡的,继承人应尽快到所在镇(园区)人社所办理注销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继承,并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

丧失国籍、已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办理注销登记后结算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五、缴费标准、缴费渠道

缴费档次及补贴表

缴费档次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15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缴费补贴

40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20

150

200

200

200

200

200

县政府为符合参保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按照每人每年2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个人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提高缴费档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群体参保者,按照最高标准代缴并享受政府补贴。

参保居民可通过微信(安徽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支付宝(税务-社保缴费)、皖事通(税务服务-城乡居民两险缴费)等线上渠道及合作银行、税务部门等线下渠道进行缴费。

咨询电话:0557-2259880    225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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