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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引】企业如何实施综合工时制

文章来源: 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2-05-10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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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定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包括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工作制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工时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所有员工;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特殊工时制度,仅适用于部分行业部分企业内的部分岗位,其适用有着严格的限定条件。

一、如何理解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按照《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部分企业的部分岗位工作,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采用以年、季、月、周等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工作制度,虽然可以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具体的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在这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2适用范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仅适用于部分行业部分企业;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也仅适用于企业内部的部分职工,并不是全部职工。

具体来讲,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类职工:

一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是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是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事上述行业或者工种工作的职工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除此之外,其他行业或者工种的职工必须标准工时工作制。

二、应当依法办理审批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可见,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审批生效制,没有报经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不发生效力。

 

:以案说法

某应聘到某物业公司从事卫生保洁工作,于20216月与该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经理告诉她:“你的工资是每月1200元,工作范围是打扫物业公司所管小区的卫生并达到卫生标准,工作时间自定,每周休息一天。”由于小区比较大,半年来某每天都要工作11个小时以上才能打扫完,每周只能休息一天,而公司除了向她支付每月1200元的工资外,从未支付过加班费。

  202112月,王某突然病了,因此向公司请了一周的病假。小区由于一周没有打扫,卫生状况很差,业主纷纷提意见,物业公司为此扣了王某半个月工资。王某不服,与公司经理理论,要求返回工资,并支付20216月至12月的加班工资。公司经理告知她,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和支付加班费的问题。

为此,双方争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庭。仲裁庭经审理查明,物业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只是公司内部规定,并没有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也就拿不出劳动行政部门的相应审批手续,因此裁定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无效,由其依法向王某支付加班工资。

 

三、企业应依法严格遵守规定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审批生效制,还有一个含义,就是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严格按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周期执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并不是办理了审批手续,在工作时间上就可以为所欲为,而要严格遵循报经审批的周期。

 

例:以案说法

某宾馆服务员岗位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服务员赵某与宾馆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早上9点到晚上9点,每周休息一天。很显然,宾馆与赵某所签劳动合同关于赵某工作时间的约定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按照报经审批的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宾馆安排赵某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国家规定的月标准工作时间,即赵某每月工作时间的总数不得超过166.67小时。扣除一小时的用餐时间,赵某每天实际工作11小时。这样的话,赵某每月只需工作15天,就将近达到以月为计算周期的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而宾馆每周休息一日,这样赵某每月工作超过了26个工作日,大大超过了法定的标准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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