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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章来源: 砀山县司法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5-01-21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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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行复〔2024147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杜萍,女,汉族,19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XXXXXX,住XXXXXX。

被申请人:砀山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郑峰,该局局长。

第三人:朱佳昂,男,汉族,20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XXXXXX,住XXXX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1213日作出的砀公(赵屯)不罚决字〔202417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1218日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砀公(赵屯)不罚决字〔202417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4104日,申请人通过中间人李建响约朱灯户及其妻子王冉到砀山县赵屯镇蒋庄村委会协商双方债务问题。协商未果,朱灯户及其妻子王冉欲驾车离开,申请人把朱灯户拉下车,然后朱灯户掐住申请人的脖子推至蒋庄村委室内,与其妻子王冉在室内一起殴打申请人。朱灯户儿子朱佳昂从门外冲进来对申请人腰上猛踹一脚并对申请人头部用拳头猛锤数拳,后被中间人李建响训斥“一边去,没你的事”。后朱佳昂虽然没有再动手,但一直拉扯推搡。

申请人要求观看村委会室内的35个监控室内监控视频都被以各种理由拒绝,赵屯派出所刚开始说监控显示和证人证词都可以证明朱佳昂没有动手,如果申请人不信可以让申请人观看监控,后来又说监控坏了没有拍清楚。当时蒋庄村委室内共有多个监控,他们说一直没有调取到室内监控,后又说到汽博城大数据库也没有调取到监控,从始至终都没有给申请人出示室内监控视频。申请人多次要求观看后,赵屯派出所又说所有监控录像全部移交给砀山县公安局法治大队,申请人想看监控要自己找律师申请观看。被申请人并未列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朱佳昂未实施殴打申请人的行为,但未对朱佳昂进行传唤和处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砀公(赵屯)不罚决字〔202417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朱佳昂没有殴打申请人与事实不符,且定案证据不足,请复议机关撤销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4104日,申请人通过李建响以为朱灯户的父母办理低保为由约朱灯户至砀山县赵屯镇蒋庄行政村村委会内协商因法院判决申请人退还朱灯户与申请人情人关系时朱灯户为申请人花销的十九万余元之事,朱灯户携妻子王冉及儿子朱佳昂和女儿朱梦慈驱车前往蒋庄行政村村委会。双方协商不成,申请人与朱灯户及其妻子王冉发生相互侮辱,后升级为相互殴打,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后杜萍申请伤情鉴定,经法医鉴定后杜萍的伤情鉴定意见为轻微伤。在朱灯户、王冉与杜萍相互搂抱期间,朱佳昂试图从杜萍背后将杜萍拉开进行劝阻,后被王冉劝开,不再参与接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李建响的证人证言;2.视频资料;3.朱佳昂的陈述;4.违法行为人朱灯户、王冉的陈述;5.书证(2024109日向砀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调取蒋庄行政村村委会室内视频,砀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出具的无监控视频的证明);6.鉴定意见书。

被申请人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适当,合理合法。

二、程序合法

本案,杜萍于2024106日报案,被申请人当日对该案进行立案。经调查询问、搜集其他证据后,2024112日,对申请人、朱灯户、王冉进行了行政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拒绝签字。因申请人涉嫌殴打他人、侮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一百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20241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程序合法、幅度适当。申请人于20241212日又提出要求对朱佳昂进行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对朱佳昂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于202412141056分送达至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砀公(赵屯)不罚决字〔202417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提供书面陈述意见。

本机关查明:2024104日,申请人通过中间人李建响约朱灯户至砀山县赵屯镇蒋庄行政村村委会内协商申请人所欠债务问题。朱灯户携妻子王冉及儿子朱佳昂以及女儿朱梦慈驱车前往蒋庄行政村村委会。双方协商不成,申请人与朱灯户及其妻子王冉相互侮辱,后升级为相互殴打,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在朱灯户、王冉与杜萍相互厮打期间,朱佳昂试图从杜萍背后将杜萍拉开进行劝阻,被王冉劝开后不再参与。2024106日,杜萍报警,砀山县公安局赵屯派出所当日受案并向杜萍送达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砀山县公安局赵屯派出所于2024108日委托砀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杜萍的伤情进行鉴定。砀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1025日作出砀公(损伤)鉴字〔2024188号《鉴定书》,出具杜萍面部、体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的鉴定意见,砀山县公安局于同日作出砀公(赵屯)鉴通字〔2024324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意见。

2024106日、1029日、12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杜萍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1013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朱佳昂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10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父亲朱灯户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10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母亲王冉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104日、107日,被申请人先后对证人李伟、李建响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朱灯户、王冉、杜萍三人的行为构成侮辱和殴打他人,在进行处罚前告知并对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后,于2024114日对三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41212日,申请人又提出,案发时第三人朱佳昂也参与了对自己的殴打,要求公安机关对朱佳昂进行处罚。20241213日,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砀公(赵屯)不罚决字〔202417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朱佳昂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2.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3.传唤证;4.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5.光盘及接受证据清单、证据制作说明;6.提取证据通知书及砀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出具的证明;7.到案经过;8.前科查询;9.户籍信息;10.砀公(损伤)鉴字〔2024188号《鉴定书》;11.砀公(赵屯)鉴通字〔2024324号《鉴定意见通知书》;1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3.行政处罚告知后复核意见;1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15.执行回执;16.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17.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18.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19.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申请人与第三人父亲朱灯户及第三人母亲王冉因债务问题相互侮辱、殴打,被申请人于2024114日对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41212日,申请人又提出案发时第三人朱佳昂也参与了对自己的殴打,要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朱灯户、王冉的陈述能够证明第三人未实施殴打申请人的行为;证人李建响的证言也陈述第三人未参加打架;现场视频也没有显示出第三人有殴打申请人的行为。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第三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第三人不予处罚。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询问、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砀山县公安局作出的砀公(赵屯)不罚决字〔202417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申请人、第三人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砀山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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