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行复〔2024〕146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黄一浩,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XXXXXX,住XXXXXX。
被申请人: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治国,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关于投诉举报宿州光明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0日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未告知是否立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砀山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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