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行复〔2024〕13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许光峰,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XXXXXX,住XXXXXX。
被申请人:砀山县公安局良梨派出所
负责人:刘楠,该所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作出的砀公(良梨)不立告字〔2024〕16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砀公(良梨)不立告字〔2024〕16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立案并书面告知查处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良梨镇芦庄村有承包地(基本农田)8.26亩,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佐证。因“南水北调”“高速公路”项目,其中4.5亩土地被纳入项目范围。但由于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申请人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2024年9月5日下午,不明人士在未出示任何文件以及合理说明的情况下非法砍伐申请人承包地上22棵左右梨树。10月13日晚,又有45棵梨树被非法砍伐。截至目前,有1.2亩的承包地已经被非法占地施工。
2024年10月16日,申请人报警处理,要求公安人员保护其财产安全,砀山县公安局良梨派出所作出砀公(良梨)不立告字〔2024〕16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6日报称的许光峰财物被损毁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案,请向其他有关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但告知书仅表明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并未告知申请人理由,其程序不合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另外,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的法定职责。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以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有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对公民履行立即救助的法定职责。
现申请人依法向贵府申请复议,要求公安机关对该案予以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砀公(良梨)不立告字〔2024〕16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程序合法
2024年10月16日,许光峰报称自家的梨树被损毁,民警采取口头和书面告知的方式,告知许光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当日向许光峰出具砀公(良梨)不立告字〔2024〕16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
二、砀公(良梨)不立告字〔2024〕16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
2024年10月16日,许光峰向良梨派出所报警,称自己家的梨树被损毁。经询问许光峰、陈正权、张建伟等人,查明南水北调工程途经砀城镇,良梨镇等地,许光峰家梨树地属于被征地红线范围之内,属施工范围。为推进工程进度,施工工程队需对施工范围内的障碍物(杂树,杂草等)进行清理,施工工程队清理杂树等行为属于政府行为,不是个人故意损毁财物行为。
综上,砀山县公安局良梨派出所作出的砀公(良梨)不立告字〔2024〕16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2024年9、10月份,在砀山县良梨镇卢庄自然村,许光峰家约67棵梨树被推倒损毁,占地面积约1.2亩。2024年10月16日,许光峰报警,砀山县公安局良梨派出所经调查,于同日作出砀公(良梨)不立告字〔2024〕16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许光峰不予立案。
2024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许光峰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分别对证人陈正权、张建伟、赵永喜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2024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砀公(良梨)不立告字〔2024〕16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此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立案并书面告知查处结果。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2.户籍信息;3.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4.征地红线图表;5.施工图纸及现场图片;6.引江济淮工程文件材料。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许光峰报警所称的梨树被损毁行为,其实质是砀山县引江济淮二期工程中相关人员以公职人员的身份实施的职务行为,该行为并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被申请人经调查取证后,作出《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并无不当。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前,依法履行了调查、询问、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砀山县公安局良梨派出所作出的砀公(良梨)不立告字〔2024〕16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
如申请人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砀山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