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行复〔2024〕12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唐怀英,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XXXXXX,住XXXXXX。
委托代理人:戚海军,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砀山县唐寨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小东,该镇镇长。
申请人于2024年4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确权申请书,至今未作出确权处理决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依法延期审理30日,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土地确权处理决定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确权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确认唐世言占用的东西宽4米,南北长25米的宅基地及东西宽 2.2米,南北长 44.8米的村路使用权属申请人。其间被申请人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申请人再次要求确权,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出具受理通知书,但自受理至今已超过六个月,仍未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作出土地确权处理决定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2024年4月22日,本机关收到了唐怀英提交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确权申请书》。根据《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4月24日,本机关向唐怀英送达了《受理通知书》。2024年4月26日,向唐世言送达了《举证书告知书》和唐怀英的申请书的复印件。
二、2024年4月24日至10月17日期间,本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走访调查相关人员,如:唐怀珍、唐怀启等人,并于2024年10月17日在唐集村村委会召开了听证会。
三、本机关承办人员仔细研读了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听证会双方的陈述及辩论,认为:案件情况复杂、需继续调查了解。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承办人于2024年10月18日提出了延期3个月再作出处理的申请,经研究,砀山县唐寨镇人民政府镇长李玮于2024年10月19日作出同意承办人申请的决定。2024年10月24日,承办人员在砀山县唐寨镇人民政府院内将土地权属争议延迟处理告知书送达唐怀英,唐怀英拒签。
四、2024年10月24日下午,本机关工作人员在砀山县唐寨镇人民政府院内找到了唐怀英,将土地权属争议延迟处理告知书交至唐怀英手中,唐怀英拒收。(根据监控显示,2024年10月24日15时41分,在镇政府院内送到唐怀英手中,16时13分32秒,被唐怀英撕毁)。
综上,对申请人的确权申请,本机关依法调查处理,请复议机关驳回唐怀英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4年1月15日,申请人唐怀英向被申请人砀山县唐寨镇人民政府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确权申请书,被申请人组织争议双方进行了调解。因调解不成,申请人于2024年4月22日重新向被申请人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确权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予以受理,并向唐怀英送达了《受理通知书》。2024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向唐世言送达了《举证书告知书》和唐怀英提交的申请书的复印件。
因情况复杂,被申请人在6个月内没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2024年10月19日,经砀山县唐寨镇人民政府镇长李玮批准,延长办理期限3个月。2024年10月24日下午,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砀山县唐寨镇人民政府院内找到了申请人,将延期批准手续复印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拒收,将延期批准手续复印件撕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土地确权处理职责,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作出土地确权处理决定的行为违法。
另查明:2024年12月23日,砀山县唐寨镇人民政府作出唐政行决〔2024〕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对申请人唐怀英的确权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确权申请书两份;2.受理通知书;3.举证书告知书;4.唐怀英、唐世言土地权属纠纷听证会会议记录;5.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延期审批表及送达回证;6.唐政行决〔2024〕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7.案件其他材料。
本机关认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本案中,根据唐怀英的申请,砀山县唐寨镇人民政府对唐怀英和唐世言的土地权属争议具有作出受理和处理的职责。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上述法律规定虽未明确规定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但按照上述规定,处理机关应当在6个月或者适当增加时间后作出。本案中,对申请人的确权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予以受理,并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举证书告知书,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唐世言。2024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延长确权处理期限3个月,将延期批准手续复印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拒收并撕毁。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唐政行决〔2024〕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已在延期时间内作出,办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确权申请后,在法定6个月的期限内履行了延长办理期限的审批手续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作出土地确权处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唐怀英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申请人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砀山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