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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章来源: 砀山县司法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12-28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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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复决〔2023〕107号

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李伟峰,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XXXXXX,住XXXXXX

被申请人: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永健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的依复〔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1项申请内容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限期公开以下内容:“1.你单位对砀山县梨酒酒业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案件调查情况;2.你单位对砀山县梨酒酒业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并加盖公章;3.你单位2022年度财政预算信息、决算信息”。被申请人签收后于2023 年11月29日作出依复〔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因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1项申请内容进行答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1项申请内容属于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的范畴,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区分处理的并限期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的依复〔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仅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2项、第3项申请内容进行答复,但未对申请人第1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1项申请内容既未予以答复,亦未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处理存在遗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事项的情形,构成未完全尽到公开义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要求,属于未完全履行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行政行为存在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请求支持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11月27日,我局收到李伟峰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向贵局投诉举报砀山县梨酒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砀山梨酒”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市场监管局对投诉举报依法限期答复处理。为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特向贵单位申请公开以下内容:1.你单位对砀山县梨酒酒业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案件调查情况;2.你单位对砀山梨酒酒业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并加盖公章;3.你单位2022年度财政预算信息、决算信息。

2022年11月29日,我局寄出依复〔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进行回复,申请人第1项申请内容可以告知的已在信用宿州公开,并将具体网址及网页二维码附在答复书中。为避免信息错误,我局办理人员自行扫描二维码、点开网址后即出现“砀山县梨酒酒业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基础信息”,进一步点击“行政管理信息中”的“行政处罚”即可出现砀山县梨酒酒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案件行政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我局已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答复。

本机关查明:2023年8月14日,申请人通过信件投诉举报砀山县梨酒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白酒,产品标签违反相关规定。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信件告知申请人已受理举报并立案。2023年8月23日,被申请人对砀山县梨酒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于2023年9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23年9月1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对投诉举报的回复邮寄给申请人,2023年10月9日该案件办结,被申请人按照程序后续进行了公示。

2023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1.你单位对砀山县梨酒酒业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案件调查情况;2.你单位对砀山梨酒酒业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并加盖公章;3.你单位2022年度财政预算信息、决算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依复〔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过区分处理,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内容“对砀山县梨酒酒业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案件调查情况”是可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该项信息已在信用宿州公开,并将具体网址及网页二维码附在答复书中。

申请公开的第2项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并加盖公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和第三十六条“(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并告知了不予公开的理由。

申请公开的第3项内容“单位2022年度财政预算信息、决算信息”是主动公开事项,告知了申请人具体网址及网页二维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11月29日作出的依复〔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1项的答复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1项申请内容进行答复,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1项申请内容的行为违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信息公开申请书;2.依复〔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网页截图。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内容“单位2022年度财政预算信息、决算信息”被申请人提供了具体的网址,进行了公开,申请人也无异议。

申请公开的第1项内容“对砀山县梨酒酒业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案件调查情况,被申请人称作出的依复〔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答复,但该答复书中的第1项答复内容“砀山县梨酒酒业行政处罚信息”实际是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并加盖公章”的答复,并非是对申请公开的第1项内容的答复。该项申请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对该项申请公开的内容既未公开也未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该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申请公开的第2项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并加盖公章”即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机关、处罚生效日期、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类别、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金额、数据来源单位等。这些能够反映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在该答复书中的第1项答复内容实际是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内容的答复,信用宿州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真实有效,数据来源单位为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申请人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并加盖公章”效力等同。而被申请人却认为申请公开的第2项内容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明显不当。但该答复书实际上已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内容进行了答复,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依复〔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砀山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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