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复决〔2022〕4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孙侠,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XXXXXX,住XXXXXX。
被申请人:砀山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少付 职务:局长
申请人孙侠不服砀山县公安局于2022年8月20日作出的砀公(高铁新区)行罚决字〔2022〕35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砀山县公安局作出的砀公(高铁新区)行罚决字〔2022〕35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砀山县公安局对申请人予以行政赔偿。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房屋征拆迁安置补偿费未落实问题从基层逐级向上反映,从2009年至今未予落实。申请人反映问题是希望得到上级领导的关注和重视并督促解决。再者,向各级有关部门反映合法诉求是《宪法》41条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信访工作条例》允许的,国家设立信访局就是允许群众来维护合法权益的,本人依法维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砀山县公安局不给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即非法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无事实根据,无法律依据,也违反法定程序,是违宪违法的滥用职权行为。
请求撤销砀山县公安局作出的砀公(高铁新区)行罚决字〔2022〕35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砀山县公安局对申请人予以行政赔偿。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砀公(高铁新区)行罚决字〔2022〕35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提出“根据法律规定,砀山县公安局非法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对申请人进行无证据,无事实依据,无权利的处罚,违反法定程序,违背事实和法律非法拘留,是颠倒黑白徇私舞弊的违法违宪行为。砀公(高铁新区)行罚决字〔2022〕3575号行政处罚书是权利滥用的证明”。
答复人认为,该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孙侠本人在2022年8月20日在砀山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的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书证;关于孙侠安置房情况说明;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情况说明;信访信息登记表;息访承诺书;砀山县高铁新区房屋购置协议等证据能证明孙侠多次进京访、重复访情节严重,其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成立。
二、本案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本案于2022年8月19日受理,在全面取证的基础上依据查实的案件事实,依法告知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申请人的申辩理由进行复核,于2022年8月21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孙侠拒绝签字。
申请人孙侠的进京访、重复访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砀公(高铁新区)行罚决字〔2022〕3575 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砀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2.受案回执;3.传唤证;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5.到案经过;6.关于孙侠安置房情况说明;7.息访承诺书;8.高铁新区房屋购置协议;9.砀山信访局关于孙侠历年越级进京登记情况说明;10.拆迁安置补充协议;11.信访局信访信息登记表12.高铁新区处理孙侠信访相关资料;13.人口基本信息查询;14.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1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6.复核情况说明;17.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查明:2009年孙侠房屋被征拆迁,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孙侠以邻居房屋是按现场录像面积包赔而自己是按照2008年的航拍赔的,自己和邻居相比少赔了124平方为由开始越级访、重复访。从2017年至今孙侠进京信访共登记14次,进京劝返一次。县政府、高铁新区管委会及南苑社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处理孙侠信访事项,孙侠曾2019年7月4日签订息访承诺书。2021年初,为息访,高铁新区答应给孙侠信访救助,安排具体房屋,让孙侠再自付部分房款来购买房屋解决其居住问题,孙侠同意。2021年3月21日孙侠息访承诺书称:“我的信访事项经新区领导调解已全部办理完结,本人对此结果很满意,并对新区政府表示感谢。如有反悔,我将自觉接受20万元的进京处罚,并承担一切因此给政府带来的相关经济损失。我承诺今后不再通过信件、网络、电话、走访的形式进行上访,愿意息诉罢访。”2021年9月23日,高铁新区通过信访救助拨付给孙侠47000元,让其自行承担63000元,购置新区为其提供的城南小区14栋三单元101室101.3平方米的房屋,解决其住房问题。孙侠收取信访救助金后,未按约定补交63000元,并将47000元救助金用于其他消费。2022年8月14日申请人从砀山乘汽车到菏泽,于次日凌晨乘火车进京并在国家信访局登记。2022年8月16日凌晨3时许返回砀山。砀山县公安局认为申请人进京访、重复访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其他寻衅滋事的,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砀公(高铁新区)行罚决字〔2022〕35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砀山县公安局对申请人予以行政赔偿。
本机关对申请人孙侠、被申请人砀山县公安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根据砀山县公安局提交的证据,证人证言、书证、关于孙侠安置房情况说明、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情况说明、砀山县信访信息登记表及进京信访登记说明、息访承诺书、砀山县高铁新区房屋购置协议、高铁新区处理信访事项的相关证据,均能证明申请人多次重复访、进京访。申请人也认可自己重复访、进京访的事实。孙侠在信访事项经已经依法终结,其本人已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领取信访救助金后,不履行承诺,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其他寻衅滋事的,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维持砀山县公安局作出的砀公(高铁新区)行罚决字〔2022〕35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2月20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