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营商办[2021]3号
关于公布《县直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1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让人民群众和各类企业办事创业更简捷、更顺畅、更方便,县司法局组织县直部门对县本级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砀山县县直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1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证明制度。凡未列入《砀山县县直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证明事项,县直各部门不得要求人民群众和各类企业、组织提供。凡索要清单之外证明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
二、《砀山县县直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1年版)》实行动态调整,县直各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对相关证明事项调整和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报县司法局予以动态调整。
三、县直各部门要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数字信息互联共享,凡可以通过法定证照、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办理的,及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
砀山县优化营商环境 砀山县司法局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