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 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7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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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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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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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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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国务院令第271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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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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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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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等二类情形的处罚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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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
15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
规范 |
对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 |||||||
对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 |||||||
16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等九类情形的处罚 |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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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处罚 | |||||||
对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 |||||||
对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 |||||||
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处罚 | |||||||
对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的处罚 | |||||||
对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 |||||||
对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 |||||||
对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 |||||||
17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
规范 | |
18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
规范 | |
19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
新增 |
对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 |||||||
对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
对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
对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
对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处罚 | |||||||
20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
新增 | |
21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
新增 | |
22 | 行政处罚 | 对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对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
新增 |
对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 |||||||
对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处罚 | |||||||
对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 |||||||
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的四类情形的处罚 | 对擅自进行命名、更名的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
新增 |
对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处罚 | |||||||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 |||||||
对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 |||||||
24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对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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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
25 | 行政处罚 | 对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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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九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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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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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处罚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六)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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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处罚 | |||||||
对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处罚 | |||||||
对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处罚 | |||||||
对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处罚 | |||||||
对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
29 | 行政处罚 |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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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 1.《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
31 | 行政处罚 |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