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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民政局其他权力依据、条件、程序(2023年版)——其他权力

文章来源: 砀山县民政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4-2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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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
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32 其他
权力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依法对所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基本信息报备、业务报备等办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民办非企业而予以核准的;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4、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其他
权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依法对所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基本信息报备、业务报备等办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民办非企业而予以核准的;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4、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其他权力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35 其他权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二)办理程序。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36 其他权力 临时救助审核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37 其他权力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审核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3.《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3年实施5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皖民生办〔2023〕3号)“基本实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依法对所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基本信息报备、业务报备等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孤儿救助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予以核准的;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4、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38 其他权力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依法对所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基本信息报备、业务报备等办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予以核准的;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4、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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