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 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27 | 行政强制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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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强制 |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责任人.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