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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砀山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曹海峰解读《砀山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 砀山县民政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2-05-24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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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点举措》(宿办发〔2021〕15号),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宿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宿民发〔2022〕17号)和县民生工程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2.《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3.《宿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二、文件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是什么?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是什么?

在多次赴省内外先进地区考察学习、调研及与县财政局和县政府多次征求意见和协商的基础上,完成了《砀山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初稿,而后又书面征求了镇(园区)及县财政局意见。最终形成了此办法。

四、工作目标是什么?

不断完善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服务网络,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

五、主要任务是什么?

1、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2、明确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我县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

3、明确照料护理标准。对经评估为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其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体现差异性。

4、明确办理流程。个人申请、村(社区)初审、镇(园区)民政办审核、镇(园区)审批、资金发放。

5、明确申请相关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六、创新举措有哪些?

(一)加强动态管理。将审核审批权限下放至镇(园区),镇(园区)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社区)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镇(园区),镇(园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对特困供养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社区)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镇(园区),由镇(园区)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二)完善资金筹措渠道。结合我县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统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七、保障措施是什么?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县级财政资金,督促镇(园区)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镇(园区)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等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八、下步工作计划是什么?

根据《砀山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督促各镇(园区)根据任务分工、结合当地实际,贯彻落实实施办案。同时,加大督导力度,每月督导一次,现场调度、指导工作推进。

解读人:砀山县民政局局长(曹海峰)

联系人:养老服务股(朱亚山)

咨询电话:0557-802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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