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民政局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市委实施细则,加强我局财务监督和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强化内部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资金安全,促进财务内控制度建设,确保民政事业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会计法》及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财务管理规定。
一、财务监督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一)财务监督管理应通过内部会计控制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1.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强化资金安全,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确保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
3.确保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和宿州市现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财务监督管理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会计法》和财务法律法规以及宿州市现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2.约束我局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3.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二、财务内部监督管理方法
1.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单项支出超过5000元的,要提前报告,填写重大事项报告和大额资金使用报告表,报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研究批准,分管业务领导签注集体意见,作为报账依据。
2.严格审批程序和授权审批权限。
局机关各项支出坚持由经手人申报,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业务领导同意后,财务负责人审核票据,由分管财务领导一支笔签批。
机关内的各项支出,单笔在5000元以内的由分管财务的领导签批;5000元以上的支出事先应填写重大事项报告和大额资金使用报告表,汇总填写重大支出登记表,由分管业务的局长提交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相关业务科室具体实施。报销时按审批程序进行。
我局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各项业务。
3.预算控制。年度财务收支实行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各环节管理,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确保预算执行的准确性、完准性。
三、办理日常公务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的监督管理
(一)人员经费:各类人员经费由局办公室按照人事、劳动、财政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提出发放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交计划财务科办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人员经费如无变动,分管财务的领导签批后,财务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公用经费:
1.办公设备的购置。严格执行《宿州市市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宿行管[2016]47号)。各科室日常公务需要的办公设备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向办公室申报,由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釆购计划,按权限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购买,属现行政府釆购目录范围内的,严格按《宿州市政府釆购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办公用品的购置,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依据实际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购买,各科室需要使用时向办公室办理领用手续。
2.水电费、办公电话、物业等费用。由办公室负责保障申请,经办人员提出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业务领导同意,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财务部门办理支付。
3.公务车辆费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宿州市现行公务车辆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平台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申请。
4.公务接待费 。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文件精神,各科室确因公务需要,接待上级、兄弟省市的公务接待费,凭接待公函(或公务通知),按接待标准执行。实行对口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及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5. 会议费。承接上级或我局召开的各项会议,严格按照宿州市会议费开支管理规定执行,由科室按会议规模、时间编制会议预算,经分管领导和局长批准后方可开会。单项业务会议就餐地点由办公室安排,会务等具体事宜由业务科室负责落实。会议费的标准为二类会议350元/人·天,三、四类会议300元/人·天。会议费用的报销需附领导签批的会议预算表、会议通知、会议报到名册。严禁超标准扩大会规模或变相发放礼品、纪念品。
6. 差旅费。 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出差,提高办事效率,差旅费的报销要严格执行市财政的有关规定和我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科室负责人出差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长批准后作为报帐依据;其他人员出差的,有分管领导批准。机关在职干部、职工经单位批准参加专修班、培训班、进修班学习期间伙食补助标准按市财政局现行规定执行。
7、挂职、下派干部补助按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监督管理
1.现金管理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执行,并接受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2.现金领用及报销手续
(1) 公务人员在办理公务时产生的一切经费开支原则上一律使用公务卡支付或银行转帐支付,不以现金交易;特殊情况需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报分管局长批准,方可支付现金。
(2)借领现金前,先办理申请(或申领)手续,写明用途及金额,经科室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审核,分管局长审批方可领用,否则出纳不予受理。
(3)个人借支差旅费,应在出差回来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核销,否则财务部门有权催促;经催促仍不办理核销者,报送所在科室负责人处理。
3.转帐支票领用、核销办法。
(1)领用转帐支票要填写领用单,写明收款单位、用途、金额(或最高限额),经科室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审核,分管局长批准,方可办理领用。
(2)转帐支票每次申领最多份数不得超过累计数的叁份。
(3)领用的转帐支票须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分管副局长批准除外)向财务部门核销,如遇到月底,须在当月内核销。超过时间,财务部门有权催促,经催促仍末核销者,财务部门有权拒办其再次申领手续,并由其所在科室负责人督促限期办理核销。
(4)核销转帐支票时,所报销的单据应经科室负责人签核,若是购买实物的,须有验收人签名,财务部门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否则出纳不予受理。
4.办理除现金和转帐支票支付方式外的其他付款,应填写付款通知单,写明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付款项目、金额,经科室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后方可办理付款。
五、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1.局机关的办公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各科室在编报年度预算时提出下年度设施设备及用品需求计划报局办公室全盘考虑,统筹安排提出购置计划,局计划财务科根据办公室提出的购置计划、按照《宿州市市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宿行管[2016]47号号)和实际需要及资金、技术等条件认真审核把关并提出意见,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纳入年度预算指标,根据各科室需求按现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2.对现有固定资产管理,各科室的办公设施设备原则上由各科室统一妥善保管,落实到具体人员,合理使用。局办公室要定期检查、监督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
3. 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固定资产并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及时记录固定资产的使用、变更、报废等情况,定期会同计划财务科会计人员核对固定资产台帐与固定资产账户是否相符。
4.计划财务科会计人员对购进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要求及时登帐,会同局办公室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局固定资产帐实情况的盘点核查,发现溢缺、毁损要及时清理,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按市固定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固定资产的转让或清理报废等处理,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现行规定办理处置程序和办理手续。
5.机关人员调离单位或退休时,原领用的办公设施设备和通讯工具应由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调离或退休手续。
六、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1.根据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各业务科室应建立专项发展项目库,制定滚动项目发展计划(一般为三年),并在每年的6月份对次年所需各项专项资金上报书面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2.各业务科室应对各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核筛选。
3.局计划财务科根据局务会研究决定的方案,按民政部、省民政厅和市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专项经费预算建议计划,报请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审批后分别上报省民政厅以及市发改委、财政局。
各相关业务科室应会同局计划财务科对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做到资金用到哪里,检查、监督就到哪里,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七、财务内部审计监督管理
1.局机关内的财务管理及其会计帐务处理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进行互审,保证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同时接受市财政和市审计等有关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
2.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由局计划财务科组织有关财务人员按照《宿州市民政局内部审计制度》通过查帐进行检查、监督。其中:“三公”经费的检查按季度进行。
3.专项资金的使用由计划财务科会同纪检监察和有关业务科室组织专项检查、监督,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同时接受市财政和市审计等有关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
八、建立定期报告或公开制度
财务收支情况应于每季度或半年在党组会或局务会公开。“三公”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并每月按时在局网站、党组会或局务会等要求地点公开
九、各类经济合同及工程建设、维修的监督管理
1.局机关对外签定的一切经济合同,由局长授权有关科室起草,属于工程建设维修要附工程预算表,5万元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要进入局招投标程序(局属单位应事先经分管领导报局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审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按市招投标程序办理。
2. 经济合同审定决定后,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代表对外签订。
3. 经济合同签订后,经济合同正本应交局办公室统一保管,副本(或影印件)送计划财务科备案。
4.对预付的经济合同条款,计划财务科应认真按经济合同约定的条款认真审核,符合要求方可支付。凡违反规定,计划财务科有权拒付;如有异议,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研究决定。
十、局属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在执行中如市委、市政府出台新的管理规定,按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最新管理规定执行,并重新修订本规定。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局相关财务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局计财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