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张*,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42221************,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现查明:2025年03月20日16时39分,张*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济宁线(国道237)180公里100米时,因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被砀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张*因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张*作出100元罚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决定书于15日内到安徽省内22家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处罚前以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