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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公安局交通大队对
何**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 砀山县公安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5-01-15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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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何**,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42221************,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现查明:202501102242分,何**驾驶号牌为浙B*****小型汽车行驶至安徽省宿州市砀山**路与**路交叉口西150米,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砀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何**本次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何**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何**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何**作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砀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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