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王**,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42221************,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现查明:2025年02月9日16时07分,王**驾驶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安徽省宿州市砀山**路13公里200米,因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砀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王**本次实施了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王**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王**因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王**作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血液/尿样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砀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