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35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8号令)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三)安徽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依法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行政审批股窗口
三、服务对象
需要进行特种行业许可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四、申请条件
(一)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经营设施;
(二)负责治安防范的专职、兼职人员;
(三)健全的治安防范措施;
(四)根据国家规定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五、申报材料
(一)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砀山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行政审批股窗口
(二)受理:砀山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行政审批股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后登记。
七、办理时限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其中,旅馆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发;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证,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报,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发。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砀山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行政审批股窗口电话:0557-227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