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治 安 管 理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单位秩序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
(二)故意损毁、哄抢办公用具、文件资料、档案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不听劝阻的;
(三)围堵、封闭单位主要出入通道,阻碍人员、车辆出入的,或者强行切断电源、水源、通讯线路的;
(四)占据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场所时间1个小时以上,经劝说拒不离开的;
(五)故意将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遗弃在单位不听劝阻的;
(六)扰乱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秩序的;
(七)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
(八)在扰乱单位工作秩序过程中,采用喊口号、撒材料、拉横幅、焚烧香纸、静坐、绝食、堵塞大门等方式,不听劝阻的;
(九)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以威胁、谩骂等手段阻碍有关人员履行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职责的;
(三)以跳楼、跳河、自焚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威胁,制造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五)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六)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过程中,采用喊口号、撒材料、拉横幅、静坐、绝食等方式,不听劝阻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三、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裁量标准:无事生非、肆意挑衅、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追逐、拦截他人、起哄捣乱、无理取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元以上,破坏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属于一般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孕妇或者60周岁以上人财物的,不受上述财物数额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二)对多人寻衅滋事的或者因寻衅滋事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四)采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工具等手段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的;
(五)对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孕妇、未成年人或者60周岁以上人寻衅滋事的;
(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的,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两次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并主动、全部交出的;
(二)不明知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携带,经指出后主动交出的;
(三)以收藏留念为目的,在旅游区购买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二年内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两次以上的;
(二)因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的;
(三)盗窃、损毁正在使用的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六、侮辱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裁量标准:公然侮辱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公然侮辱他人两次以上或者一次公然侮辱二人以上的;
(二)因公然侮辱他人,二年内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以泼洒粪便、强迫他人钻胯以及其他令普通人难以忍受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的;
(四)公然侮辱他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七、诽谤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裁量标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诽谤他人的;
(二)诽谤多人的;
(三)因诽谤他人,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期间又对他人进行了诽谤的;
(五)因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八、诬告陷害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多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
九、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他人提出拒收后,仍然发送的;
(二)因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多人正常生活的;
(四)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侵犯隐私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因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性生活的;
(四)因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五)被侵害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十一、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一款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未成年人之间或者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行为的;
(二)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五)虽有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后果或者伤害后果较轻的;
(六)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十二、盗窃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盗窃财物数额在600元至1000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盗窃两次的或者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结伙、流窜盗窃的;
(四)使用专用工具、技术性手段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六)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七)盗窃残疾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或者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军用等特定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九)盗窃电动自行车、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或者盗窃价值300元以上的家禽家畜、农用生产资料的;
(十)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十三、诈骗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50元至200元以上数额较少的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属于一般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诈骗财物数额在10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二)多次进行诈骗的或者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诈骗残疾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60周岁以上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或者诈骗就医购药人员财物的;
(四)入室诈骗、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诈骗的;
(五)以招工、招生等名义诈骗的;
(六)利用封建迷信进行诈骗的;
(七)利用电话、手机、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手段,散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对象或人员进行诈骗的;
(八)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九)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十)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十四、抢夺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抢夺财物数额在200元至500元以上的;
(二)结伙抢夺、多次进行抢夺的或者因抢夺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抢夺残疾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精神病人、60周岁以上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造成受害人受轻微伤或者财物损坏的;
(六)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军用等特定款物的或者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以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对象的;
(九)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十五、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讹诈或者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100元至200元以上数额较少的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属于一般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在1000元至1500元以上的;
(二)多次或者对多人进行敲诈勒索的;
(三)敲诈勒索残疾人、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四)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十六、故意损毁财物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完整性或者彻底毁灭公私财物,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乃至全部价值或者使用价值达100元至2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属于一般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损毁公私财物数额在1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二)损毁公私财物两次以上的;
(三)公然损毁公私财物的;
(四)损毁残疾人、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五)损毁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场所财物的;
(六)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物资的;
(七)损毁农用生产资料的;
(八)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十七、阻碍执行职务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
(一)以围攻、设置障碍物等危险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务的;
(三)煽动、纠集他人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十八、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一款第(三)项及第三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生活困难,没有固定收入,未经许可开设旅馆的;
(二)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未经许可偶尔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并不以此为主业的;
(三)已向公安机关申请,但在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前擅自经营需经公安机关许可行业,经公安机关指出后配合查处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擅自转包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经公安机关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十九、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二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发现多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不报告的;
(二)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不报告,并阻挠他人报告或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三)明知犯罪嫌疑人利用住宿房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二年内因违反本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理,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二十、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二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报告,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房屋出租人不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进行检查、搜查,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办案工作的;
(二)明知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及时报告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因违反出租房屋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理,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一、卖淫嫖娼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一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卖淫嫖娼的;
(二)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
(三)因生活无着偶然卖淫或者以流动人口为卖淫对象,且所得较少的;
(四)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十二、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制作、运输、复制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张(盒)以下、淫秽音碟、录音带10张(盒)以下、淫秽书刊、画册、扑克10副(册)以下、淫秽照片、画片50张以下的;
(二)出售、出租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张(盒)以下、淫秽音碟、录音带20张(盒)以下、淫秽书刊、画册、扑克20副(册)以下、淫秽照片、画片100张以下的;
(三)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获利不满200元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二十三、传播淫秽信息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移动通讯终端等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个以下、淫秽音频文件10个以下、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20件以下的,或者实际被点击数200次以下的;
(二)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言信息10人次以下的;
(三)传播淫秽信息,获利不满200元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二十四、为赌博提供条件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为他人进行赌博提供赌具、场所、赌资、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获利数额累计达到2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1000元以上的;
(二)多次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或者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四)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五)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多台、多次的;
(六)为赌博网点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组织、招引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八)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九)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十)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或者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或者为赌场多次接送参赌人员、在赌场放高利贷的;
(十一)一年内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十二)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十五、赌博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00元至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的或者每注赌资在50元以上的;
(二)多次参与赌博活动的,参与计算机网络赌博或者到赌场参与赌博的;
(三)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四)以“牌九”、“押宝”、“同花顺”、“炸鸡”等或以其他纯赌博方式进行赌博的;
(五)一年内曾因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六)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七)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没有证据证明“用作赌注、换取筹码”的款物,不得认定为赌资。
二十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裁量标准: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二十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不满五百株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二十株以上不满三百株;
(二)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三百株以上不满五百株;
(二)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三千株以上不满五千株的。
二十七、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不足五克、罂粟幼苗不足五百株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植物种子不足五千克、大麻幼苗不足五千株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五克以上不足三十克、罂粟幼苗五百株以上不足三千株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五千克以上不足三十千克、大麻幼苗五千株以上不足三万株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三十克以上不足五十克、罂粟幼苗三千株以上不足五千株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三十千克以上不足五十千克、大麻幼苗三万株以上不足五万株的。
二十八、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裁量标准: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足十千克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五千克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二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五十千克的。
(二)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的。
二十九、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裁量标准:非法持有鸦片不满四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二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持有鸦片四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二克以上不满五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持有鸦片一百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提供毒品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裁量标准:初次向一人(次)提供少量毒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向两人(次)提供毒品;
(二)提供毒品数量较大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向三人(次)及以上提供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数量大的;
(三)向未成年人提供毒品的;
(四)向他人提供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十一、吸毒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裁量标准:吸食毒品初次被查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处罚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以注射方式吸食毒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二、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初次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两次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二)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数量较大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三次以上的;
(二)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数量大的;
(三)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节 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三十三、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裁量标准: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初次违反的,并处5万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0万元罚款:
(一)初次违反,情节较严重并造成后果的;
(二)三年内两次违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5万元罚款:
(一)初次违反,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
(二)三年内三次违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0万元罚款:
(一)初次违反,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三年内四次以上违反的。
三十四、未按规定对民爆物品作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
三十五、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
三十六、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三十七、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
三十八、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
三十九、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备案
四十、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四十一、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初次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并处5万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0万元罚款:
(一)初次违反,情节较严重并造成后果的;
(二)三年内两次违反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5万元罚款:
(一)初次违反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
(二)三年内三次违反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0万元罚款:
(一)初次违反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三年内四次以上违反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个月。
四十二、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四十三、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四十四、违反规定混装民用爆炸物品
四十五、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
四十六、违反行使、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四十七、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
四十八、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
四十九、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不报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初次违反的,并处5万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0万元罚款:
(一)初次违反,情节较严重并造成后果的;
(二)三年内两次违反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5万元罚款:
(一)初次违反,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
(二)三年内三次违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0万元罚款:
(一)初次违反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三年内四次以上违反,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个月。
五十、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五十一、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
五十二、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初次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并处10万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0万元罚款:
(一)初次违反,情节较严重并造成后果的;
(二)三年内两次违反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30万元罚款:
(一)初次违反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
(二)三年内三次违反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0万元罚款:
(一)初次违反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三年内四次以上违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初次违反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0万元罚款。
五十三、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初次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0万元罚款:
(一)初次违反情节较严重并造成后果;
(二)三年内两次违反,或同时有上述情形两项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5万元罚款:
(一)初次违反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
(二)三年内三次违反,或同时有上述情形三项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0万元罚款:
(一)初次违反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三年内四次以上违反的,或同时有上述情形四项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五十四、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裁量标准: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一个月内被如数追回的,并处2万元罚款。
一个月内不能追回的,并处10万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其许可证:
(一)六个月内由于丢失、被盗、被抢的爆炸物品引发案件导致1人以上死亡的;
(二)三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对于除爆破作业单位以外的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公安机关向核发许可证的机关建议吊销其许可证。在尚未吊销前,由公安机关责令从业单位停止一切涉爆活动。
五十五、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不报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裁量标准:3小时内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并处2万元罚款。
超过3小时不到12小时内的,并处5万元罚款。
12小时以上不到24小时内未报告的,并处10万元罚款。
24小时以上未报告的,并处10万元罚款,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对于除爆破作业单位以外的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公安机关向核发许可证的机关建议吊销其许可证。在尚未吊销前,由公安机关责令从业单位停止一切涉爆活动。
五十六、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0万元罚款:
(一)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有关人员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二)三年内两次违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对于除爆破作业单位以外的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公安机关向核发许可证的机关建议吊销其许可证,在尚未吊销前,由公安机关责令从业单位停止一切涉爆活动。
五十七、违反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爆炸物品。
初次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并处1000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3000元罚款:
(一)初次违反情节较严重并造成后果的;
(二)三年内两次违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5000元罚款:
(一)初次违反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
(二)三年内三次违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0000元罚款:
(一)初次违反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三年内四次以上违反的。
五十八、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报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裁量标准:数量较少并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及时找回丢失的物品,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丢失黑火药1千克以上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并能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及时追回丢失的物品,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丢失烟火药3千克以上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并能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及时追回丢失的物品,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丢失较大数量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并能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及时追回丢失的物品,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引发爆炸案件、事故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
五十九、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六十、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六十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
六十二、未按规定装装载烟花爆竹
六十三、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
六十四、装载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
六十五、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
六十六、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裁量标准: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并处200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500元罚款:
(一)情节较严重并造成后果的:
(二)同时有两项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000元罚款:
(一)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
(二)同时有三项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000元罚款:
(一)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同时有四项以上行为的。
六十七、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
对携带烟花爆竹在城区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并处200元罚款。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长途公共交通工具的,并处500元罚款。
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并处1000元罚款。
六十八、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六十九、违规从事燃放作业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
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并处1万元罚款。
对燃放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燃放作业的,并处2万元罚款。
对未经许可实施Ⅲ级以下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并处3万元罚款。
对未经许可实施Ⅱ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并处4万元罚款。
对未经许可实施Ⅰ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并处5万元罚款。
第二章出入境和边防管理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行为
七十、骗取护照、骗取出入境通行证、非法获取出境、入境证件
法律依据:《护照法》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 公民在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以及申请变更加注时,提交虚假或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材料的,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普通护照的,依照护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未获取的。处二千元罚款;(二)情节一般:已获取的。处三千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处五千元罚款。1、骗取出境入境证件二份或者两次以上的;2、在不准出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期限内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一、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
法律依据:《护照法》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未得逞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
(二)情节一般:已得逞的。处十二日拘留,并处三千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两次或者二件以上,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
七十二、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
法律依据:《护照法》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未得逞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二)情节一般:已得逞的。处十二日拘留,并处三千元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三)情节严重:两次或者二件以上,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
七十三、持用伪造、变造证件出境、入境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未得逞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已得逞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两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四、持用骗取证件出境、入境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未得逞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已得逞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两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五、冒用证件出境、入境
法律依据: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未得逞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已得逞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两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六、逃避边防检查
法律依据: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未得逞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已得逞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两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七、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
法律依据: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未得逞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已得逞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两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八、协助非法出境、入境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非法出境、入境未得逞的。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二)情节一般:非法出境、入境已得逞的。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三)情节严重:两次协助非法出境、入境或者协助二人以上非法出境、入境的;口岸经营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七十九、骗取签证、骗取停留居留证件、骗取其他出境入境证件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未得逞的。处二千元罚款;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一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二)情节一般:已得逞的。处五千元罚款;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三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三)情节严重:两次以上骗取或者骗取二件以上。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五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八十、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1本/份)或未得逞(2本份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情节一般: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四本/份以下),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八十一、(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
法律依据: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立即遣返的,自被遣返之日起6个月至1年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二)情节一般: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且在境外非法滞留1年以内的,自被遣返之日起1年至2年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三)情节严重: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且在境外非法滞留超过1年的或有其它严重情形的,自被遣返之日起2年至3年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八十二、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裁量标准:(一)情形较轻的,处警告,并处罚款一千元;
(二)采取侮辱、逃跑等方式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八十三、拒不交验居留证件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裁量标准:(一)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处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限四日以上或者拒不交验居留证件两次以上的,处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八十四、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裁量标准:(一)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下的,处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限十一日以上的,处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八十五、未按规定办理死亡申报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裁量标准:(一)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下的,处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限十一日以上的,处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八十六、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裁量标准:(一)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处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限四日以上的,处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八十七、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裁量标准:(一)初次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办理银行开户、财产登记、住宿登记或者从事出境入境以外的其他活动,处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两次以上的,处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八十八、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裁量标准:(一)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处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限四日以上或者未办理住宿登记两次以上的,处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八十九、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一)情节一般:一人一次的。处警告。
(二)情节严重:二人次以上,每增加一人次,增加罚款一千元,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被处罚六个月内再次违反规定的,处罚款五千元。
九十、擅自进入限制区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公安机关责令其立即离开后,仍在该区域滞留的;
(二)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收缴、销毁其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或者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收缴其所用工具的;
(三)因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九十一、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一)情节一般: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
(二)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拒不执行迁离决定超过规定时限五日以上的;
2、阻碍、抗拒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强制迁离决定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十二、非法居留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一)情节一般: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处警告;
(二)情节严重:非法居留十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罚款;非法居留超过二十日的,以处五日拘留为起点,每超过二日增加拘留一日,最高不超过十五日拘留。因非法居留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非法居留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罚款,总额不超过一万元;非法居留超过二十日的,以处五日拘留为起点,每超过一日增加拘留一日,最高不超过十五日拘留。
九十三、未尽监护义务致使外国人非法居留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一)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处警告;
(二)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十一日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被处罚的,处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九十四、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首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1人且在15日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二)情节一般: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1人且在15日以上30日以下或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2次(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三)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三人或者三次以上的;
2、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三十日以上的;
3、容留、藏匿具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
4、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5、因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九十五、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采取通风报信,提供费用、交通通讯工具等方式,帮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未得逞的,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情节一般:采取通风报信,提供费用、交通通讯工具等方式,帮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已得逞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三)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三人或者三次以上的;
2、通过故意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4、因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九十六、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通过出售、出租、出借等方式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未得逞的,处二千元罚款;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二)情节一般:通过出售、出租、出借等方式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已得逞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三)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二份或者两次以上的;
2、为非法居留且具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九十七、非法就业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一)情节一般:外国人非法就业的,以日计算,以处五千元罚款为起点,非法就业每增加1日增加二百元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二)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非法就业三个月以上的;
2、非法就业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3、因非法就业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非法就业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十八、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一)情节一般: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处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造成出境入境人员滞留、交通运输工具延误等严重后果的;
2、侮辱出入境边防检查人员的;
3、阻碍出入境边防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4、强行冲闯口岸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冲击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执勤场所的;
5、因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十九、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裁量标准:(一)尚未离开船舶所在港区,主动返回的,给予警告;
(二)登陆时间未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罚款;
(三)登陆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足四十八小时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四)因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或者登陆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百、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裁量标准:(一)未持或者持用过期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二)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冒用他人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多次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后从事违法活动,因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百零一、交通运输工具擅自出境、入境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裁量标准:(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强行出境入境,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擅自出境入境,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擅自出境入境,因擅自出境入境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二、交通运输工具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裁量标准:(一)主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主动报告、不配合调查处理,因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改变出境入境口岸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三、交通运输工具未按规定申报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裁量标准:(一)未按规定的时限、形式申报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申报单班次交通运输工具员工或者旅客信息不准确数量十人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申报单班次交通运输工具员工或者旅客信息不准确数量十一人以上的,处每申报员工或者旅客信息不准确一人一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三)申报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不准确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申报信息不准确的货物或者物品为枪支弹药、国家秘密文件、违禁物品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不申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四、交通运输工具拒绝协助边防检查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裁量标准:(一)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造成出境入境人员滞留、交通运输工具延误、干扰执法办案或者扰乱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秩序等严重后果或者因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五、交通运输工具违反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交通运输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裁量标准:(一)违反规定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擅自上下具有不准出境入境情形的人员,装卸违禁物品、国家秘密文件,因违反规定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六、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裁量标准:(一)载运持用伪造、变造、过期、未生效、破损不能识别身份或者无法使用的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载运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每载运一人,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二)载运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每载运一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所载运人员在始发国(地区)或者过境国(地区)经过出境检查后在交通运输工具上遗失出境入境证件的,可以免予处罚;
(三)明知是前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准出境入境人员仍予载运的,每载运一人,处一万元罚款。
一百零七、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裁量标准:(一)未办理搭靠手续或者持用过期的搭靠证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搭靠证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冒用其他船舶的搭靠证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多次擅自搭靠外国船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后从事违法活动,因擅自搭靠外国船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擅自搭靠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八、(外国船舶、航空器)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
裁量标准:(一)主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主动报告、不配合调查处理,因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九、(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 交通运输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裁量标准:(一)主动报告并配合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主动报告、不配合处理,因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百一十、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未得逞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已得逞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两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一、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未得逞的。处二千元罚款;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一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二)情节一般:已得逞的。处五千元罚款;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三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三)情节严重:两次以上骗取或者骗取二件以上。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五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一百一十二、台湾居民未按规定申报住宿登记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农村七十二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在大陆居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暂住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证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因不了解有关法律规定,首次未按规定申报临时住宿登记的,处警告。
(二)情节一般:台湾居民在居民家中暂住或租赁、购房居住,入住后明知有关法律规定,但未按规定申报住宿登记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故意隐瞒真实身份,弄虚作假登记住宿的,处300元以上500元罚款。
一百一十三、台湾居民非法居留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裁量标准:(一)情节一般:非法居留时间在90日(含90日)以内的,处警告;
(二)情节严重:非法居留时间在90日以上的,每非法居留一日处1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4000元。
第四节 违反《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百一十四、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往来港澳证件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未得逞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已得逞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两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五、骗取往来港澳证件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未得逞的。处二千元罚款;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一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二)情节一般:已得逞的。处五千元罚款;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三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三)情节严重:两次以上骗取或者骗取二件以上。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五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计算机和网络安全
一百一十六、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一百一十七、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
一百一十八、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
一百一十九、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裁量标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在公安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按要求改正,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停机整顿处罚:
(一)同时存在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中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二)一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三)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四)未按公安机关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一百二十、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
一百二十一、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
(一)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二)对不足3台计算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三)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四)没有违法所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一)不符合处以警告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经警告处罚后,再次实施处以警告情形之一的的违法行为。
一百二十二、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裁量标准:初次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元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警告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二)一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罚款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
(三)造成实际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一百二十三、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
一百二十四、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
一百二十五、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
一百二十六、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一百二十七、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
一百二十八、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一百二十九、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一百三十、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裁量标准: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二)对身份信息核实不严,导致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开卡上网不足3人次的;
(三)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符合警告所列条款之一的;
(二)被公安机关警告处罚后,又实施所列条款行为之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同时存在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中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二)一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罚款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行为之一的;
(三)擅自更改计算机局域网接入方式,导致部分计算机无法落实网络安全措施的;
(四)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一百三十一、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
一百三十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
一百三十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
一百三十四、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一百三十五、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
一百三十六、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一百三十七、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裁量标准: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警告:
(一)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
(二)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警告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
(一)同时存在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中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二)一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罚款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一百三十八、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法信息
一百三十九、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
一百四十、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一百四十一、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
一百四十二、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
一百四十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性程序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实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的;
(三)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实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二)一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三)具有其他较重违法情形的。
单位实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一)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二)一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罚款处罚后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三)故意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5人次以上的;
(四)故意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5人次以上的;
(五)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破坏性程序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
一百四十四、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一百四十五、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一百四十六、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一百四十七、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
一百四十八、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
三十四、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
一百四十九、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
一百五十、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
一百五十一、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
一百五十二、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
一百五十三、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裁量标准:实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同时存在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中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二)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给予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一)同时存在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中多项违法行为的;
(二)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多次处罚的;
(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一百五十四、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法
法律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裁量标准:在经营活动中,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包括在非经营活动中上述违法行为);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的;
(三)其他违法情节轻微情形。
在经营活动中,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有违法所得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包括在非经营活动中上述违法行为);
(二)具有其他较重违法情形的。
在经营活动中,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给予罚款:
(一)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10000以下且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给予20000以下且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一百五十五、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
一百五十六、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
法律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裁量标准:实施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的;
(三)其他违法情节轻微情形。
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二)具有其他较重违法情形的。
实施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给予罚款:
(一)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10000以下且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给予20000以下且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个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裁量基准按照相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基准的关规定执行。
单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对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适用本裁量基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裁量基准按照相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交 通 管 理
对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处以罚款以及记分等处罚的,按照《安徽省交通违法行为代码、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及记分分值的规定》(皖公交管〔2013〕169号)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执行。
一百五十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拘留: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一)酒精浓度在二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足六十毫克/一百毫升的,处五日拘留;
(二)酒精浓度在六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足八十毫克/一百毫升的,处十日拘留。
一百五十八、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拘留: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五日拘留;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日拘留;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营运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五日拘留。
一百五十九、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拘留: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拖拉机以及其他非营运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五日拘留;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营运车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十日拘留。
一百六十、机动车行驶超速50%以上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吊销驾驶证:
(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百以上的;
(二)两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百以上的。
一百六十一、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拘留: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并处三日拘留;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并处五日拘留;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上道路行驶的,并处十日拘留;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上道路行驶的,并处十五日拘留。
上述行为当事人同时有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如超员、超速、饮酒后驾驶等,应当拘留。
一百六十二、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行为人将中型以上车辆、公路客运车辆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百六十三、交通肇事逃逸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致人受轻伤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十五日拘留。
一百六十四、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以下情形并处拘留: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未致人伤害的,并处五日拘留。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人受轻微伤的,并处十日拘留。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人受轻伤,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十五日拘留。
一百六十五、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六十六、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六十七、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章 禁 毒
一百六十八、容留吸毒
法律依据:《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初次容留一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容留二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且提供毒品的;
(二)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较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较重的。
一百六十九、介绍买卖毒品
法律依据:《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介绍一人次购买少量仅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介绍两人次购买毒品的;
(二)介绍买卖毒品毒品数量较大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介绍三人次以上购买毒品的;
(二)介绍未成年人购买毒品的;
(三)介绍买卖毒品数量大的。
一百七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规定,致使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规定,致使较大数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规定,致使大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规定,多次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
(三)因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受到处罚后,再次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
一百七十一、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四个月:
(一)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初次违反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初次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少量毒品的;
(三)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初次违反规定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初次违反规定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五至六个月:
(一)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两次违反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初次违反规定吸食、注射毒品人数在三人以上六人以下的;
(二)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两次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毒品或初次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少量毒品人数在三人以上六人以下、初次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两次违反规定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初次违反规定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人数在三人以上六人以下的;
(四)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两次违反规定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函告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一)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多次违反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初次违反规定吸食、注射毒品人数在六人以上的;
(二)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多次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毒品或初次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少量毒品人数在六人以上、初次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向未成年人提供毒品或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多次违反规定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初次违反规定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人数在六人以上的;
(五)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多次违反规定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六)因实施本规定行为被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
一百七十二、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公安机关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的罚款,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少量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有下列情形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较大,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路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一)多次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
(二)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数量不大或不能说明合法用途、流入非法渠道的;
(三)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经处罚后又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一百七十三、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第三十五条 对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公安机关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申请:
多次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一百七十四、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五条 对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公安机关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的罚款,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少量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有下列情形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较大,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一)多次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二)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大或不能说明合法用途、流入非法渠道的;
(三)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经处罚后又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一百七十五、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五条 对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公安机关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的罚款,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少量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有下列情形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较大,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一)多次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大或不能说明合法用途、流入非法渠道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经处罚后又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一百七十六、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进行检查,初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尚未造成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进行检查,初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已造成一定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有下列情形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仍不合格的。
一百七十七、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他人尚未使用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且他人已经使用的。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有下列情形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一百七十八、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少量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较大,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罚款;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一)多次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大或不能说明合法用途、流入非法渠道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经处罚后又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有下列情形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一百七十九、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购买单位初次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购买单位两次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购买单位多次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有下列情形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一百八十、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少量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较大数量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大量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有下列情形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一百八十一、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初次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两次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多次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有下列情形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一百八十二、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初次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两次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多次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有下列情形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一百八十三、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少量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或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停运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较大数量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或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停运整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大量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或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
一百八十四、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少量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停运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较大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停运整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大量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一百八十五、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携带少量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携带较大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携带大量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
一百八十六、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
有下列情形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经警告后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一百八十七、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少量易制毒化学品的。
有下列情形,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较大数量易制毒化学品的。
有下列情形,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大量易制毒化学品的。
一百八十八、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少量易制毒化学品的。
有下列情形,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较大数量易制毒化学品的。
有下列情形,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大量易制毒化学品的。
本禁毒章节“标准”中的“少量”为刑事立案标准的1/5以下;“数量较大”为刑事立案标准的1/5以上1/2以下;“数量大”为刑事立案标准的1/2以上;“多次”为三次以上;“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六章 保安服务管理
一百八十九、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代表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一款第(一)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裁量标准: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百九十、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第十四条第一款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裁量标准: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百九十一、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第十四条第二款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裁量标准: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百九十二、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裁量标准: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百九十三、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裁量标准:招用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百九十四、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标准: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明知客户单位提出的保安服务要求违法未核查,且继续提供保安服务活动的;
(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百九十五、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标准: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明知客户单位提出的保安服务要求违法未报告,且继续提供保安服务活动的;
(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百九十六、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裁量标准: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百九十七、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裁量标准: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客户单位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百九十八、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的;
(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保安服务公司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百九十九、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百、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百零、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二)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保安服务公司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二百零二、保安从业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给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数额巨大的;
(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给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百零三、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裁量标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保安员证: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零四、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裁量标准: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保安员证: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零五、保安员阻碍执行公务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裁量标准: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保安员证: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零六、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裁量标准:参与追索债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保安员证: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零七、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裁量标准: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保安员证: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零八、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裁量标准: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保安员证: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零九、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裁量标准:侵犯个人隐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保安员证: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一十、保安员泄露保密信息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裁量标准:泄露保密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保安员证: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一十一、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未按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百一十二、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百一十三、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百一十四、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学员实习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百一十五、非法提供保安服务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百一十六、未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百一十七、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百一十八、发布虚假招生广告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第三十四条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百一十九、非法传授侦察技术手段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百二十、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百二十一、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百二十二、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百二十三、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百二十四、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百二十五、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百二十六、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百二十七、未按规定进行分公司备案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第十二条第二款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裁量标准: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2)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百二十八、未按规定进行跨省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裁量标准: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4]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省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省公安厅制定了《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为保证《基准》的正确施行,特制定本适用规则。
第二条 本适用规则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前款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 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 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不得超越;
(二)准确把握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三)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适用上位法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四)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当事人主观过错、社会危害后果和影响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次数、悔过情况等因素,确定执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标准。
(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公安机关对同一案件的多个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行政违法行为由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实施的,应当分别处罚。
第六条 《基准》采取列举的方式,在法定幅度内一般将违法行为由轻到重分三个裁量阶次。
第七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五)责令停产停业;
(六)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八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依法予以治安调解结案,且当事人已履行调解协议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第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等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六)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七)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适用规则和《基准》,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责令纠正。
各级公安机关应主动接受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中,公安机关复议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不按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对于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按照《安徽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民警的执法过错责任;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基准》所列为公安机关常见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他未在《基准》中列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可以参照《基准》执行。
第十六条 《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个别违法行为情形已注明的除外。《基准》所称“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含三次),“多人”是指三人以上(含三人)。
第十七条 本适用规则和《基准》由安徽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适用规则和《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