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23号令》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车管所业务大厅办理窗口
三、服务对象
尚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的机动车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四、申请条件
能提供机动车合法来源条件的尚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行驶证;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四)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砀山县车管所业务大厅办理窗口提请申请
2、受理:砀山县车管所业务大厅办理窗口人员受理审核后进行发放
七、办理时限
当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砀山县车管所业务大厅办理窗口
电话:0557-8935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