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砀山县购买民办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砀教组秘〔2024〕1号
全县各民办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依法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平稳有序推进规范民办义务教育相关工作,保障我县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位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教育发展规划和学生入学需求,县政府购买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工作作如下调整: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对义务教育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教,落实政府责任,确保义务教育公益属性,强化民办义务教育规范管理,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目标要求
通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方式,落实将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控制在5%以内的目标任务。
三、工作实施
1.工作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购买方式;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学校办学成本、教师工资水平、公用经费标准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购买学位的标准,县域内同办学层次学校同一标准。
2.学校选择:优先选择农民子女、留守儿童、随迁子女占比较高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政府购买学位范围。
在可以完成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调控目标的前提下,对收费标准高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可不购买学位。
3.定价标准:根据《宿州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专项工作提示函》(教督办〔2023〕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购买学位标准定为:小学每生每学期10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350元。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低于购买学位标准的,按其收费标准购买;收费标准高于购买学位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学生家庭缴交。
四、保障措施
1.成立以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教育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全县购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县教育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以及协调联络工作。
2.县教育局负责建立并完善购买学位学生基本信息合账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政府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民办学校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出具真实合法的财务审计报告。县财政、审计、监察、教育等部门加强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控,加强财务审计,确保购买学位服务资金安全拨付、高效使用。
3.购买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4.县教育局做好购买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绩效评价,对购买学位数量、教育教学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细则由县教育局另行制定),考核评价不通过的民办学校不予购买。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购买服务预算的重要依据。
中共砀山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
2024年11月13日